财政部科技部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中国财经报网讯 财政部、科技部近日联合发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四个方面。其中,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地方科研综合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区域科研活动量和科技条件水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等。二是体现地方创新综合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区域创新示范试点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作用、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培育、科技金融创新实践、区域技术市场活跃程度等。三是绩效考评因素,主要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预算监管报告以及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等情况。
专项资金计算分配公式为:某省专项资金预算数=某省分配因素得分/∑各省分配因素得分×专项资金总额;其中:某省分配因素得分=∑(某省分配因素值/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确定。
《办法》指出,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专员办。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份报送的三年滚动规划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予以反馈。另外,财政部、科技部按《办法》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将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专员办。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
《办法》还要求加强监督与绩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