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让药师证 协议违法无效力
26.08.2014 20:22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013年11月26日,盐田河镇某药店经营者刘某与邵某签订“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邵某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师证》的使用权以4.8万元转让给刘某。当天,刘某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后刘某发现该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自己并不能通过买卖取得药品经营资格和药师证,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邵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邵某返还4.8万元转让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签订关于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师证》的“买卖协议”虽属自愿,但该行为违反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的国家禁止性规定,遂判决原告刘某将相关证件退还给被告邵某,被告邵某退还原告刘某4.8万元。
为了保证用药安全,相关部门规定药店必须配备药师,指导群众选购药品。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均应由本人持有和使用,任何转借和出租行为均属非法。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6.08.2014 20:22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