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改当校车 发生事故保险拒赔

25.05.2016  17:40

        王某于2015年2月7日为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300000元,并在投保单上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王某在随县安居镇开办有一家私营幼儿园,一直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为幼儿园接送幼儿。2015年4月24日8时20分左右,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安居镇刘家台村接几名幼儿上车后,沿安居镇刘家台村通村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挂擦、碾轧在路面玩耍的一岁男童并致其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5月6日王某与男童父母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向男童父母支付380000元赔偿款。后男童父母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男童父母110000元。王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车辆投保了家庭自用性质的保险,于保险期间内,在未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擅自将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接送学龄前儿童车辆,并为其自营的幼儿园提供接送幼儿服务,使车辆事实上处于营业运输之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赔情形,且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尽到了提醒义务,王某在投保人声明一栏中已签名确认,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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