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时答应丈夫约定无共同财产 反悔再诉被驳
离婚后能否反悔财产分割协议?刘女士与丈夫离婚时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离婚后刘女士却反悔了,她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本案经广东翁源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求。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终审后判决维持原判。经办法官指出,夫妻离异后对财产分割协议有异议甚至反悔的,1年内仍享有诉权,但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法院审理时主要考虑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答应丈夫约定无共同财产
2013年2月,刘女士与丈夫陈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民政部门对该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盖章后予以发放《离婚证》。
但离婚不久后,刘女士就后悔了,她向前夫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但遭到拒绝。2013年9月,刘女士将前夫告上法院,称因离婚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以致在协议离婚时思维混乱,在没有考虑清楚的情况下便答应前夫作出了“婚后无共同财产”的约定。而事实上,她和前夫在婚后曾共同购置过一套房屋,为此,该套房屋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女士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无效,故请求法院判决平分该套房产价值。
面对前妻的控诉,陈先生辩称,涉案房产是他个人在婚前购置的财产,且刘女士对她自愿作出的离婚协议内容出尔反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不存在欺诈胁迫被驳回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与陈先生协议离婚时,有当地计生和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场,证明当时系刘女士单方强烈要求离婚,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据此,法院认定刘女士与陈先生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涉案房屋始建于2001年,2002年5月竣工。依据陈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早在2002年初,他便向房屋卖方预付了购房定金,并于2002年7月与房屋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清了合同约定的所有购房款。而他与前妻刘女士在2002年8月才登记结婚。因此,涉案房产是属于陈先生个人的婚前财产,刘女士提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缺乏证据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终审后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