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区持续扩大,武汉“保卫蓝天”再出重拳

31.10.2017  09:43
  

 

  

 

   

   

   

   

   

  秋冬时节,大气污染防治压力倍增。今日(30日),记者从武汉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该市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采取“1+9”模式。这是武汉第三次划定禁燃区域。

  武汉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显示,燃煤污染是该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燃煤对PM2.5的贡献比例达到20%,对PM10的贡献比例达到22%。高污染燃料,是指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这些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用。

  禁燃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以及9个单独片区,这9个片区分别为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外延片区、新洲区邾城和阳逻片区、黄陂区前川片区、东西湖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片区、蔡甸区城关片区和常福工业园片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陵片区和纱帽片区。

  禁燃区燃用设施按3种类型规定其改燃期限。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其他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不包含新型干法回转窑熟料烧成工段)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石油焦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值得注意的是,餐饮用散煤也在禁燃框架内。

  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并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将处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初步统计测算,若将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全部改为燃用天然气,可每年削减煤炭消费量约24万吨,每年减少大气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约为2513吨、880吨、5094吨、3201吨和3410吨。(全媒体记者吴纯新、通讯员于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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