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草案)》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10.09.2014  09:53

  8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草案)》。

  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省长王国生同志指出,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很短的时间内制定出台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积极主动作为意识强,落实行动快,出台很及时,这点做得很好。同时,他强调社会救助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民生工作,也是高度敏感的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要统筹协调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工作上不能出偏差,对出现的问题要敢于处理。请法制办根据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完善。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今年2月颁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我省迅即部署抓好相关落实工作。5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加快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我办迅速组织省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就相关救助政策及工作拿出具体实施意见,并会同民政厅汇总形成初稿。初稿形成后,在广泛征求意见、部门联合调研、专家论证及多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有利于统筹我省社会救助事业体系建设,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办法》一是构建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制度以及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上位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要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教育、就业等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三是强化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根据救助申请及获得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为查核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四是进一步依法健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申请人遇到特殊困难、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根据乡镇规模、人口数量,采取“以钱养事”等方式,配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五是规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相关领域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申请条件、申领程序、资金使用情况。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开社会救助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同时,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严禁公开与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无关的信息。(社会法制处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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