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新闻发布会

03.04.2018  11:09

  10月16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湖北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新闻发布会。湖北省人社厅总会计师高忻、省扶贫办副主任项克强、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於翔分别介绍了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湖北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张修富:
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全球瞩目的党的十九大即将隆重召开。当前,正值“十九大时光”。“十九大时光”,也就是广大人民的更加美好时光。
  今天是“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系列新闻发布会的第十场,聚焦的主题是“湖北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正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更加美好时光增加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天,我们高兴地请来了省人社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高忻同志,省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项克强同志,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於翔同志,请他们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感兴趣的问题。
  下面,请省人社厅高忻总会计师介绍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
  湖北省人社厅总会计师、党组成员高忻:
各位新闻单位的朋友: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年8月1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59号),明确了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和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规定,进一步做好湖北省社保扶贫工作, 9月2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
  扶贫开发工作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工作,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不折不扣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社会保险是社会的安全网、减震器、调节阀。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就是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发力,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发挥好社会保险的保基守底作用,筑牢民生底线,助力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二、社保扶贫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湖北省实际,确定了社会保险扶贫的三大目标任务:
  (一)帮助贫困人员参保脱贫。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通过政策扶持,帮助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助力精准脱贫。
  (二)引导非贫困人员参保防贫。对非贫困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未参保人员和断保人员,结合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底数,加强宣传,引导其按规定参保续保,获得相应保险待遇,防止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陷入贫困。
  (三)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性兜底脱贫措施的衔接,发挥综合保障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方面的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从入口代缴、出口提标、贫困人员适度优先三个方面着力,进行扶贫和防贫。
  1、从入口上由县级财政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通过实施代缴,将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从出口上提高保障标准。国家层面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省级层面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鼓励各地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3、从对象上体现优先原则。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贫困人员有更多收入来源,增强扶贫力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主要从覆盖范围、参保资助、待遇水平三个方面着力,以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1、在保障措施上,构建综合保障体系。即实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四位一体的健康扶贫模式,解决罹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2、在覆盖范围上,确保全员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含中途调整数据),要照单全收,对个人信息不完整、个人缴费资助资金尚未到位的,先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全部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全覆盖。同时,通过对全部贫困人员名单给予特殊标识,确保贫困人员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3、在资助政策上,落实全额资助参保。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要给予全额资助。对同一贫困人员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联组织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不在以上六类全额资助范围的其他贫困人口由县(市、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扶贫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4、在待遇水平上,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对贫困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二是对贫困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三是提高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待遇。将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一个保险年度内,贫困人员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三)工伤保险扶贫政策
  1、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贫困人员相对集中的建筑、交通等行业实行按项目参保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应保尽保,撑起职业安全保护伞。
  2、充分运用浮动费率政策,健全费率激励机制,督促引导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
  3、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确保贫困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救治,获得工伤待遇。
  (四)失业保险扶贫政策
  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实施意见》规定,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本人将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仍可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确保社保扶贫政策落到实处,惠及贫困人员,汇聚扶贫力量。一是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三是要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实施情况的摸底排查。
  明天,10月17日是“国际消贫日”,也是我国的“国家扶贫日”,值此之际,请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将社保扶贫政策向湖北省的广大人民群众广而告之,使其及时了解,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谢谢大家!
  张修富:
  下面,请记者朋友就需要深入了解的问题提问。
  湖北之声记者:
  请问社会保险扶贫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何作用?社会保险扶贫与其他扶贫又有何关系?
  湖北省扶贫办副主任、党组成员项克强:
  首先回答您关于社会扶贫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作用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安全阀”、“润滑剂”和“调节器”的功能。同样,社会保险扶贫对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
  社会保险扶贫中,通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扶贫政策,让贫困人口基本养老有保障,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减少贫困人口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帮助失业贫困人口渡过暂时难关,对于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总体目标,建立起了一张有效的安全保障网,具有兜底保障的功能。
  关于社会保险扶贫与其他扶贫的关系。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多项扶贫举措并由不同的部门推进实施,如产业扶贫、搬迁扶贫、教育扶贫、金融扶贫、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社会保险扶贫、民政救助等等。这些扶贫政策,如果我们只是采用社会保险、民政救助等兜底扶贫措施,那会造成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出现扶贫“养懒汉”的现象;如果只是采用产业、搬迁、旅游、金融、电商等方面开展扶贫,那会出现一些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得不到扶持,会有贫穷“锅底”剩下,不能做到“精准扶贫、不落一人”,不能确保所有贫困人口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所以,社会保险扶贫与其他诸多扶贫政策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关系。对于贫困人口,我们既要采用社会保险扶贫等兜底措施,又要及时跟进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产业扶贫、教育扶贫、金融扶贫、电商扶贫、旅游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举措,做到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让贫困人口实现更有尊严的脱贫。
  香港商报记者:
  请问财政部门如何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於翔:
  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大财政投入,突出资金保障,强化资金监管,全力推进全省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财政部门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一、加大对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增幅趋缓的形势下,各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力度。2017年,财政预计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651亿元,比上年增加40亿元,增长6.5%,占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的30%,切实保障了湖北省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
  二、落实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补助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重点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给予重点支持。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在参保缴费(补进口)方面,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同时,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60元的缴费补贴。2017年,各级财政安排资金7亿元,落实了全省1510万城乡参保居民的缴费补贴政策。在享受待遇(补出口)方面,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0元。各级财政筹措资金86亿元,确保704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在参保缴费(补进口)方面,对贫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省政府明确规定实行全额资助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同时,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在享受待遇(补出口)方面,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其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2017年,各级财政安排资金220亿元,保障了全省4791万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加强社会保障政策衔接,发挥制度合力优势。
  (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湖北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要求,省财政厅以规范财政政策为着力点,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财政补助政策,完善了省与县市财政的分担机制。
  (二)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的指导意见》后,省财政厅选取阳新县、应城市、红安县三县(市)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通过加强制度衔接,打破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制度藩篱,发挥制度合力,实现“一站式服务”,打通“最后一公里”,切实减轻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负担,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财政资金,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全力支持落实好全省社会保险扶贫各项政策。
  张修富:
  明天,是全国第四个扶贫日。湖北省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是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保基守底作用、筑牢民生底线、助力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