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论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30.12.2014  11:54

  湖北日报讯

  本报评论员

   编者按

   刚刚召开的省委十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提出“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今日起,本报刊发系列评论,以推动贯彻落实法治湖北建设的各项任务。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要的是走对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一条红线,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湖北法治建设,近年来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始终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重要遵循。无论是提出包括法治 湖北在内的“五个湖北”建设的战略目标,还是出台《法治湖北建设纲要》、《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无论是地方性立法从数量增加向突出实效、实用转 变,还是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作用,破解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都是行动指南。

  习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时期,在改革发展新的时代方位下,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走在全国前列,说到底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走在前列。

  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不动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是题中应有之义,是第一要义。在 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问题上,必须消除各种糊涂认识,抛弃这样那样的伪命题,防止以这样那样的幌子给我们 的法治建设带来危害,我们必须有这样的政治定力。

  我们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要通过政治、思想、组织、工作领导和立法领导,把中央和省委的政策主张贯穿到法治湖北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 面,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完善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法治湖北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 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议事决策,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能,形成法治大合唱。

  我们要真正学懂弄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不同之所在,做到不糊涂、不模糊、不含糊,坚定不移、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道路的立场、原则。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自古以来,中华法系就自成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框架下的法治体系和道路,与资本主义法治体系和道路有本质区别,是制度的不同、根本的不同。

  我们要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除了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外,还拥有党对法 治工作领导的独特优势,我国各级党委政法委就是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有效组织形式。“1.10专案”这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理 工作,在党中央、中央政法委的坚强领导和正确指导下,在省委和省委政法委的统筹部署和大力协调下,坚持依法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 果,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一部人类法治发展史,也是世界不同国家和民族法律文化相互借鉴、激荡、交融和促进的历史。在古老而年轻的中华大地上建设法治中国,在楚风汉韵的内陆 腹地建设法治湖北,我们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湖北现实出发,同时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我们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 规,更不全面移植、照搬照抄。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根本性问题上,立场坚定、一以贯之,我们就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为国 家的发展、民族的未来、人民的幸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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