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任务

07.08.2014  12:05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体系形成后,关键在于各个法律的落实和实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们还应当将重心放在法律的适用上,从法治建设事业来看,立法成就巨大,但法律适用任重道远。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任务,这一目标已经实现。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 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这一体系适应了 我国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涵盖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各个领域。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 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的意义在于,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 成就,明确今后法治建设的任务,尤其是应当将法治建设的主要工作从注重立法转向法律的实施,真正使我国的法律从“纸面上的法”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应当 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应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而不断与时俱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仍然有一系列工作需要 完成。

  从 立法层面看,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及其体系化取得了辉煌成就。但这并不意味立法工作就此可以终止。相反,法律体系在形成之后,一方面,要保持与时 俱进的精神,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的社会需求制定新的法律或者修改既有法律。尤其是,一些新的法律制定之后,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以保障法律的实施效 果。另一方面,法律体系化的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虽然我们相对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立法而言,法律体系已经大大完善,但与法治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较,仍存在将 现有法律体系作更高层次体系化的空间。尤其应当看到,法律体系主要强调主要法律部门的形成与完善,但其中一些主要法律部门内部的体系化程度仍然有待进一步 提高。以民法为例,虽然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民事基本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已经颁行,但因为没有一部民法典, 使得立法仍然欠缺体系性,影响了法律的准确适用。我们有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的物权法,有一部保护交易规则的合同法,还有一部全面保护受侵害民事权益 的侵权责任法,现在还需要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人格权益的人格权法,针对公民的名誉、肖像、隐私、生命健康、个人信息资料、网络环境下个人人格权等实施全面 保护。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我们制定法律,最终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制定民法典,就是为了最大 限度地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努力克服因为市场失灵、个体禀 赋差异等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解决社会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后顾之忧,努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 谚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解释和适用。第一,要进一步强化立法 解释。所谓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依据其立法权对于成文法进行的有权解释。从立法学的角度看,除法律另有授权外,应当遵从“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立法 解释在性质上仍然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立法解释活动是立法权的延伸,是完善和发展法律的方式。但长期以来,我们不太重视立法解释,将解释法律的权力交给 司法机关。但事实上,只有立法机关才能最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并且通过立法解释才能真正将法律的精神和意旨展现的更为清晰。第二,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 例的工作。指导性案例,是一种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起指导作用的案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但是在 我国,根据现行的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性质与特点,法院的案例是指导性的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从法律适用来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保障裁判的统一、规范法官 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同地域、不同审级的法院,对于特定法律的解释应当尽量趋于统一。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 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例如,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究竟应当适用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常发生争议,制 定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但司法解释又往往制定得比较概括和抽象,其抽象性和非具体针对性都使法官难以应对不同的具体个案。这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了类似案件的类似处理。指导性案例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创设的。第三,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和适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 大法,依法治国首先应当是做到依宪治国。虽然我国《宪法》已经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为违宪审查机构,但如何具体开展违宪审查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落实。例如, 有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的一些规定明显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影响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准确实施。如何尽快通过合理的违宪审查机制来纠正这些因素,是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化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体系形成后,关键在于各个法律的落实和实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们应当将重心放在法律的适用上,从法治建设事 业来看,立法成就巨大,但法律适用任重道远。例如,食品安全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而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但“有法必依”的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需要我们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全民守法。在各种法律适用活动中,司法处于核心地 位,因为司法是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法治的根本之所在,法律真正发挥功效,主要是通过司法的运作来实现的。为 此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此外,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风尚,为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而奋斗。(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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