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情面替人担保 累及自身有苦难言

23.06.2016  19:29

        近日,巴东县法院清太坪法庭审结了一起因金融借贷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

        2013年,熊某为了发展养殖业,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5万元,后因意外导致项目彻底失败。生意亏损严重,负债累累的熊某遂外出务工。债务人熊某长年未归,在借款期满后也未按约定还款,银行无法联系到熊某,便一纸诉状将担保人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告上法庭。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在履行担保义务后,遂起诉反担保人向某。向某表示很委屈,自己与熊某并不相识,而熊某系其单位领导的亲戚,当初只是碍于单位领导情面,在反担保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未约定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熊某应支付担保人5万元及相应利息,由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反担保人向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熊某追偿。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反担保人向某日夜茶饭不思,寝食难安,并千方百计打听债务人熊某下落,最终促使熊某偿还了部分欠款,但是余款依然要自己承担反担保的连带偿还责任。庭审之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向某都为自己当初草率的担保行为后悔不已。向某表示:以后打死都不做担保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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