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法院宣判一起抢夺罪刑事案件

28.12.2016  01:08

12月20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一起刑事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尹某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并均被处罚金二千元。

今年6月21日上午,公安民警接到一名女青年报警,反映有人在趁自己不备之时,从背后将自己脖子上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接到报案后,民警发现,这已经是最近一个多月以来该辖区内发生的第四起针对女性的抢夺案件了。这些案件的受害者都是独行的女性,犯罪分子都是趁受害人不备从受害人背后抢夺其脖子上佩戴的项链饰品。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6月22日和11月10日分别将被告人刘某和尹某抓获。12月7日,刘某、尹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硚口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被告人刘某分别于5月12日、6月5日和6月19日,在硚口区某处抢夺被害女子袁某、苏某和肖某的铂金项链各一条,销赃后获款四千余元,销赃款已被刘某挥霍。6月21日,刘某与尹某经事先预谋,由尹某望风、刘某动手抢夺,抢得被害人邱某黄金项链一条。之后刘、尹二人将项链以五千元价格卖掉并将销赃款分赃挥霍。经鉴定,苏某的项链价值3200元,肖某的项链价值3700余元,邱某的项链价值7600余元。

硚口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单独,又伙同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构成共同犯罪。刘某在一年内四次抢夺他人财物,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尹某2013年3月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二人在法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时至年关,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单身女性在独自一人行经偏僻小巷、安静小区等处时,要注意观察周边情形,如果发现可疑人员尾随一定要提高警惕,要尽量往人多、光亮的地方走,保护好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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