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五大调整

27.10.2015  10:07

  本报讯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10月23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通过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以往相比,有5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操作办法,并会尽快出台。

  王建凡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除了当期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之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即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这个比例已经较高,在过去几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科技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研发费用占GDP的比重达2%。

  “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政策口径还不完全适应企业推动研发活动的新要求。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管理和审查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一些。”王建凡表示,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的研发投入越多,得到的税收优惠就越多,对于推动企业结构转型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据王建凡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5方面调整:

  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反列举,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这就是说,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扩大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地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这次调整,只是要求是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这样企业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时,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3年。

  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需要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时再提供。如果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企业在享受政策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