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收益共享“两项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

16.05.2016  10:00

全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

收益共享“两项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

5月3日至4日,全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收益共享“两项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武汉召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部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部分市、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长及矿山企业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全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视频动员大会会议精神,部署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两项试点”工作,对试点方案进行解读培训。

邹清平指出,矿产资源开发“两项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举措;是湖北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在矿产开发领域的重要实践;是“十三五”时期全省矿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首批选在黄石市、宜昌市、十堰市以及保康县、麻城市等地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着力打造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邹清平强调,更新发展理念,是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两项试点”工作的关键。要准确深刻把握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势,主动适应新常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双赢之路。要坚持创新发展,增强矿产资源事业发展新动力;坚持协调发展,构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坚持绿色发展,开辟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新机制;坚持开放发展,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新路径;坚持共享发展,实现矿产资源惠民服务新成效。

邹清平要求,开展矿产资源开发“两项试点”,是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要突出强调生态保护第一的底线思维,坚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扶贫攻坚与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生态保护的共赢机制。要始终坚持规划引领、动态评估的工作方法。矿产资源开发任何项目都必须依法依规落地,符合规划是刚性的要求。定期组织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要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生态开发的长效机制,在试点工作中,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以试点之名开发矿产资源。除开采地热、矿泉水外,不得在重要城镇、重点景区周边新设采矿权。各试点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准入管控、示范引导、政策激励”的总体要求,探索研究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准入条件、生态开发绩效评价制度,切实夯实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

(厅矿管处、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