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裁判文书重说理 力促息诉服判

30.04.2015  14:26

        (通讯员:王俊辉  张义  编审:陈群安)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

        袁某妻子成某病故,其生前在石首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石首市社会养老保险局认定成某属事业单位编制,并按规定,向袁某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15466元、丧葬费5000元。但袁某认为,其妻生前系国土资源局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局应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支付一次性抚恤金128202元。多次讨要未果后,袁某一纸诉状将两单位告至法院。

        经调查,发现国土资源局与社会养老保险局曾有过口头协议,成某等人的退休费分成两部分由两单位共同承担,并一直按照相关约定进行发放。

        经法官多次协调,国土资源局为袁某补发了一次性抚恤金5100元。但袁某坚持认为抚恤金远远不止于此,而两单位也不愿意再多拿一分钱,原、被告双方就抚恤金数额发生激烈争议。

        法官认为,一方面确认市社会养老保险局将部分退休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责任转移给国土局承担的行政行为违法,另一方面确认成某系事业单位退休,社会养老保险局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为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行政行为正确,故依法判决驳回袁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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