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9.05.2014  03:02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在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向大家通报2013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2013年,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加快“五个湖北”建设,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保障改革创新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依法办案,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

        2013年,全省法院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渠道作用,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1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82件,一审案件受理数同比增长25.7%;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421件,二审案件受理数同比增长38.5%。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震慑功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201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84件,刑事一审案件受理数同比增长220%。另审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件,依法履行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审查职能,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与此同时,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领域不断拓宽,除了审理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外,还审理了植物新品种权、网络域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等新类型纠纷,基本覆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涉及的相关领域。

        二、坚持争先创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进一步提高

        全省法院以“做公道法官、办公正案件、创公信法院”为抓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进一步提高。一是一审案件上诉率保持低位运行且有下降趋势。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从2009年的9.67%下降到2013年的6.72%。二是二审案件发回改判率大幅下降。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的发回改判率,从2009年的25.25%下降到2013年的2.92%。三是保持了较低的案件申请再审率,且连续五年没有发现知识产权的信访案件。四是办理了一批“精品案件”,全省法院连续五年有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树立了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品牌。2013年,全省法院有四件案件入选,其中,一起案件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一起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件”,另有两起案件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三、坚持司法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透明度进一步增强

        全省法院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省法院及时督促、指导全省各中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上网文书达2736篇,并因工作成效显著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在《湖北法院网》开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栏,推动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一步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透明度。在“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全省法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件、制作电视宣传片、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主旋律。

        四、坚持机制创新,知识产权审判资源进一步优化

        全省法院坚持机制创新,不断完善审判职能,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一是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格局。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础上,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新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在武汉、宜昌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础上,襄阳、黄石、黄冈、荆门、十堰等中级法院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促进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发展。三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职能。2013年4月,经报省编办批复同意,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加挂“知识产权审判庭”牌子,并将工作职责调整为:承担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工作职责,从而形成了省法院、武汉中院、宜昌中院、江岸区法院三级联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

        五、坚持服务大局,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进一步延伸

        全省法院坚持服务大局,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努力为推进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一是提供主动走访服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官走进高新企业”活动,先后走访三十余家高新技术企业,广泛征求意见,深入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二是提供交流平台服务。坚持举办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和座谈会,为企业家搭建交流平台,鼓励引导企业推进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品牌经济发展。三是提供司法建议服务。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订单贴牌加工侵犯商标权、网吧侵犯著作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等诸多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工商局、版权局、文化局、网吧协会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引导知识产权使用者合法经营、规范经营。四是提供日常咨询服务。组织全省法院定期向企业发放《法律风险提示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提示手册》等风险提示指南材料,培育企业的侵权防范机制和维权应对机制。

        六、坚持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法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

        全省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一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主题活动,深入开展以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内容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法官服务大局和廉洁司法的自觉性。二是以提升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为基础,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综合司法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三是积极开展调研工作,2013年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科技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文章共计三十余篇,发挥调研的理论创新作用,指导审判实践。

各位记者朋友,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为“保护•运用•发展”。在过去的一年里,湖北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持续加强,保护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开创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局面。我们由衷地希望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共同谱写湖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篇章! 

谢谢大家。 

        注:现场互动问答附后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现场互动

        湖北日报政治新闻中心记者杨康: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很强,知识产权案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很高,请问湖北法院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状况如何?

        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田昌兵: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湖北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取得的一些成绩,包括去年有四件案件入选最高法院评选的典型案件,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这个根本保证。应该说,在全省各级法院党组的关心和领导下,湖北法院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规模不断壮大,据省法院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知识产权审判人员129名,其中,法官92名,书记员37名。二是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学历不断提高,现有博士后研究人员1名,博士研究生7名;三是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不断完善,培养了一批具有法律专业和计算机、机械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复合型审判人员;四是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审判经验不断发展,省法院、武汉中院、宜昌中院和江岸区法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形成了“三级联动”的综合审判格局,培养了一批能够胜任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的复合型审判人员,武汉市两级法院的“三合一”成功经验被誉为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武汉模式”。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标准,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新华社湖北分社政文部副主任李鹏翔:田院长刚才在讲话中提到,湖北法院以“做公道法官、办公正案件、创公信法院”为抓手,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并且取得了上诉率下降、发回改判率下降等显著成效。请问湖北法院在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方面有哪些措施?

        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刘建新:案件审判质量对“创建公信法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案件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决定司法公正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因素。可以说,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论在什么时候,抓审判质量都是第一位的。为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省法院党组提出要以“争创一流法院机关、建设一流法官队伍、展现一流办案水平”为目标,组织开展了全省优秀裁判文书、精品案件评选等一系列争先创优活动,激励和引导全省法官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以高度负责、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示范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其一。其二,全省法院以开展“审判管理年”、“深化审判质量管理年”活动为契机,认真开展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等专项评查,全面强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流程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审判质量不断提升。其三,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狠抓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生效裁判文书2736篇,以司法公开倒逼审判质量的提高。省法院党组将2014年确定为“司法公开推进年”,也是落实“做公道法官、办公正案件、创公信法院”工作目标和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举措。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湖北记者站记者张晶:从田院长介绍的情况中我们发现,现在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但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却不是很多。请问湖北高院准备如何应对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长的趋势?

        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刘建新:的确如此。知识产权案件有其自身特点,其管辖也有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较大,为了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著作权、商标权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只有在获得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案件的专业性更强,管辖也更加特殊,一般只有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才能管辖专利民事案件。近几年来,湖北法院加强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为了有效回应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同时为了有效服务湖北实施的“一主两副”  、“两圈两带”发展战略,为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司法保障,省法院经过积极争取,最高法院先后批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且,相继批准了宜昌中院和襄阳中院有权管辖专利民事案件,从而形成了武汉、宜昌、襄阳“三足鼎立”的专利案件管辖格局。今后,我们将从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及时回应地方经济和科技发展对司法保护的需求出发,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

        法制日报湖北记者站记者刘志月: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法院酌情判决赔偿数额的裁量幅度更大了,请问法院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加大对侵犯商标权的打击力度?

        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刘建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是此次《商标法》修正的一大亮点,也是打击假冒侵权商品的一击重拳。新修正的《商标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维护商标人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法院确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首先,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都难以确定的,可在商标许可使用费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其次,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300万元的范围内酌情决定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新《商标法》增加了侵权人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但是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第三,具体的赔偿数额,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知名度等相关因素,体现“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比如说,对于生产制造商的侵权行为,赔偿数额会相对较高,加大对侵权源头的打击力度;确定批发商的赔偿数额一般会高于零售商的赔偿数额,体现宽严适度;如果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而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也就是说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话,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得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湖北卫视记者王凯:请问今年发布的《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刘建新:  较往年相比,今年发布的《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案件类型更为丰富。十大典型案例中,有8起民事案件,2起刑事案件,既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也有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等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体现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领域不断拓宽。二是新颖、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较多。例如案例三侵害“武当红”商标权纠纷案,涉及到如何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等疑难法律问题,体现了特殊情形下商标善意共存和包容性发展的司法理念。三是体现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例如案例二侵害“绝缘安装附件全包覆型车顶复合绝缘子”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浙江金凤凰公司赔偿原告黄长学人民币20万元,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性,改判其赔偿30万元,体现了加大赔偿力度、提高侵权代价的司法态度。案例八也是如此。四是体现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改革创新发展的司法理念。如案例六“飞龙面”商业诋毁纠纷案,以及案例九“假冒稻花香、清样注册商标罪案”。这些案例的公布,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主旋律都具有积极的规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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