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专家未给诊疗方案的,复诊时不用再出挂号及诊察费

28.11.2018  11:12

  长江日报融媒体11月27日讯(记者马振华)长江日报记者11月27日从武汉市发改委官方网站看到,该委转发了《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规范知名专家诊察费,从11月15日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办法》要求知名专家须完成普通专家门诊服务。每周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不超过二次,每次半天,每次接诊原则上不超过 15人次(不含检查检验结果集齐后一次复诊的人次)。对于病情紧急特殊、确需及时就诊患者加号每诊疗单元不得超过3人次。

  知名专家因诊察需要开具的各项检查检验,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出具相关结果,交由知名专家提出诊疗方案;确实当天无法出具检查检验结果的,应与患者沟通,约定复诊时间,待检查检验报告单集齐后再为患者提出诊疗方案,且不得重复向患者收取挂号及诊察费用。

  《办法》要求知名专家门诊应设独立诊室和专门候诊区,诊疗室环境应优于普通诊室,诊室须配专职人员协助工作。知名专家门诊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选择,充分保障病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公立医疗机构通过预约挂号、网上挂号等形式,方便患者选择知名专家。

  对于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办法》明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入选知名专家资历、临床诊治水平等情况划分等次,制定不同等次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 满足不同人群就医需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的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须报本级卫生计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查后执行。

  《办法》要求知名专家人员名单、诊察费价格、预约挂号方式等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卫生计生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知名专家管理和价格执行监督,对不按规定遴选及备案、违背患者意愿强 制提供服务、超过规定门诊人次、高于公示价格收费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同时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知名专家门诊资格。

  协和医院实施方案正在公示

  长江日报记者27日分别询问武汉地区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获悉,大部分医院对此尚处于准备阶段,还没有正式推出。协和医院已拟定相关实施方案并在院内公示,目前正在推进之中;湖北省中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正在论证调研;武汉市第一医院说,已拟定内部方案,待上会讨论通过。

  知名专家有以下条件:

  《办法》规定:知名专家应从事临床工作累计满15年,且任主任医师职称满5年,身体健康,能完成临床诊察工作。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

  2. 国医大师;

  3.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4. 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 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6. “长江学者”;

  7. 担任或曾经担任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带头人;

  8. 担任或曾经担任中华医学会各专科学会(不含学组)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9. 担任或曾经担任省医学会各专科学会(不含学组)主任委

  10. 国家中医名医;

  11. 省级中医大师;

  12. 经国家审定的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13. 中医药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