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灯一分钟”善意须以善法为据

03.11.2016  14:42

  张海英

  必须把这种执法方式纳入相关法律,然后才能理直气壮地要求被执法对象“看灯”。

  11月1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查远光灯”行动。视频显示,深圳交警对数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开远光灯的司机进行了处罚。首先,司机下车后坐上一个“绿椅子”体验远光灯一分钟,随后交警向司机普及正确使用远光灯的知识,并对该司机处以300元罚款,记1分。(11月2日新华网)

  深圳交警此次行动的查处模式是“两看两考一处罚”,“两看”指让违法者现场适度体验自己车及其他车远光灯照射,感受乱开远光灯的危害;“两考”指民警现场考司机何为远光灯,如何正确使用远光灯等问题;“一处罚”指处300元罚款,记1分。引发争议的是“两看”。

  尽管多数网友力挺深圳交警的做法,但是,某司法媒体发文指出此做法违法,理由是,法律规定对乱开远光灯的处罚手段只有罚款和扣分,“看灯一分钟”属于“法外处罚”。但深圳交警却称“看灯”非强制,言外之意是不算处罚,是一种体验,以达到教育的目的。

  这种做法此前在深圳、长沙也出现过,曾引发过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这种换位式体验会有良好的教育效果,同时搬出《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作为法律依据。被罚者也承认“确实不好受”。

  但反对者却认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该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授权交警这么做。《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也没有规定“看灯”这种执法方式。笔者以为,对执法者来说,一举一动都要有法律授权,否则,既不利于保护自己也不利于保障执法对象权利。

  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执法,才不会为执法承担后果;如果“法外执法”则面临很多风险,既有可能因为执法方式不当被执法对象起诉,也有可能因为灼伤执法对象眼睛承担更严重的后果。而且,即使执法对象违法了,也要依法保障他们的权利,这也是一种执法常识。

  我们要意识到,“看灯一分钟”出于善意,目的是教育执法对象要严格遵守交规,不要乱开远光灯影响交通安全。但这种善意必须以善法为据,正如《检察日报》刊文所言,必须把这种执法方式纳入相关法律,然后才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其实,“看灯一分钟”这种做法折射出相关法律比较滞后,重处罚而轻教育。在国外,体验式处罚很常见,比如美国加州规定,屡教不改的醉驾者要参观停尸房,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残破尸体,希望他们从此警醒。从这个角度来说,交通法律修订频率应该提高,为交通执法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至于深圳“看灯一分钟”是否强制,也值得商榷。从视频来看,“看灯”是处罚的第一个步骤,只有经过“看灯”才有后续处罚,这或许就有变相强制的色彩。当然,我们还要听听亲历者怎么说。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