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市检察机关如何发力共治长江病?最全方案在这里

11.07.2018  20:23

  7月9日,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为长江病把脉问诊,开出检察良方。会议在全面总结已有经验和深刻剖析存在问题后,提出了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通盘计划。

   长江沿线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多样

  检察机关将坚决惩治多发性刑事犯罪

  当前长江沿线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多样,工业废水偷排、有毒有害污染物倾倒、危化品泄露以及非法捕捞、采砂、占用破坏沿江滩涂等问题比较突出,犯罪手段隐蔽,危害后果严重。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就不可能明显改善。

  座谈会透露,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将及时掌握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原则,对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优先受理,快捕快诉。采取挂牌督办、现场指导、联合督查等形式,集中力量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案件。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最高检有关部门挂牌督办了一批重大污染环境案,其中涉及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的有47件。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将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治非法码头、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背后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肃清源头。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注意发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查处,促进廉洁履职。

   全程监督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重大典型案件

  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重大典型案件,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将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进行全程监督。       

  座谈会要求,要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对重大典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要盯住不放,全程监督,确保严格依法处理。       

  会议强调,要完善生态环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及时受理审查因环境污染责任、资源权属和利用等引发的民行申诉案件,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审判和调解执行活动的监督。       

  据悉,检察机关将探索建立破坏生态环境类案监督机制,针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中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类似问题的解决,扩大监督成效。

   最高检将研究建立跨行政区划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会议透露,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将把长江水资源保护、岸线资源保护、森林草场和湿地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今年年底前,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检察机关办理涉长江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要消灭空白,不能有零办案的情况出现。

  会议强调,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配合机制,有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针对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构建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探索案件指定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等办法,推动破解监督难题。

  据悉,最高检将牵头研究建立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将开展长江沿线生态环保专项检察

  检察机关将开展生态环保专项检察,着力解决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回应群众呼声、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方式。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地方环保、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的走访联系,掌握长江流域重点污染企业名录、动植物保护区名录等基础信息,跟进环保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全面把握本地生态环境现状。抓住党政关注、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的思路,部署开展一些打击犯罪、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小专项”,以专项带动全局、彰显成效。

   长江沿线检察机关确保办理一案

  修复一片生态

  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将探索生态修复法治方式,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

  “在生态环境领域,惩治犯罪、提起公益诉讼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要保护和修复生态。”近年来,福建、江苏、浙江、重庆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建立“补植复绿”等机制,一些地方还专门设立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基地,取得了良好效果。

  座谈会要求,长江沿线检察机关要总结推广有效机制,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在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消除污染、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垦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将生态环境恢复情况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

  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能简单满足于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还要跟踪生效裁判执行情况,督促被告人履行治理、赔偿等义务,对拒不执行的,要及时建议法院强制执行,真正把公益诉讼的办案效果体现到恢复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上。

  善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办理生态环境案件

  7月10日,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强调,长江沿线检察机关要善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确保生态环境案件办理效果。       

  无论是惩治生态环境犯罪,还是开展诉讼监督、提起公益诉讼,都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坚持效果导向,注意监督艺术,讲究方式方法,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会议指出,在批捕、起诉工作中,既要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又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部门的专业意见,做到准确定性、依法办理。

    会议强调,在诉讼监督中,要注意与被监督单位平等相待,用法律和事实说话,争取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理解,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服务好长江经济带发展大局。       

  会议要求,在公益诉讼中,要以推动问题解决为目标,把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与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有效衔接起来,善于化阻力为合力,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主动整改,增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整体效能。

   检察机关将设立生态检察专门机构          

  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围绕专业化加强办案机制、办案能力建设至关重要。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将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省市级检察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生态检察部门,基层院可以单设专门的生态环境检察办案组。       

  会议透露,最高检即将对地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在改革中将统筹考虑生态检察机构和办案团队建设。       

  会议要求,长江沿线检察机关要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既要引进一批懂法律、掌握生态环境知识的专业人才,又要扎实开展专业教育培训,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要探索建立生态环保专家咨询制度,以“检校共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平台,聘请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学者担任参谋顾问,为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司法办案提供专业支持。       

  据悉,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将及时收集、整理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典型案例,遴选出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法律意义的案件,总结推广办案经验,解决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把案件办得更好。

   最高检将牵头建立长江经济带

  检察协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牵头建立覆盖长江经济带11个省级检察院的检察协作机制。

  加强沿江11个省市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司法效率,解决实践难题,具有重要意义。覆盖长江经济带11个省级检察院的检察协作机制将重点解决好跨区域案件的管辖、司法办案的协作、工作沟通交流等三大问题。

  会议透露,检察机关将从办案的最终效果考虑,哪里有利于办案就在哪里办,必要时可以由最高检指定管辖。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将商公安部、最高法有关部门明确长江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的管辖原则。

  据悉,对办理跨区域案件的调查取证、司法鉴定、异地执行等问题,将明确长江沿线各省级检察院的配合义务,确定责任主体、协作方式等,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委托调查取证等有效机制。

   积极促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齐抓共管格局

  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将积极推动社会化治理,促进形成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会议要求,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积极参与由党委牵头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

  会议强调,要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明确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刑事司法的标准和要求,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确保依法准确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将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分析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查找管理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

   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将突出惩治

  涉众型经济犯罪

  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将突出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保障和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在重点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要围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打好脱贫攻坚战,强化检察环节服务措施,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座谈会强调,要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经济犯罪,突出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

  据悉,检察机关将围绕易地扶贫搬迁等重点领域,以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抓手,严惩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扶贫资金的犯罪,严厉打击“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确保党和国家精准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一把手”要带头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会议要求,要突出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加大办理涉长江生态环境案件力度。11个省级检察院和沿江各市级检察院“一把手”要靠前指挥,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协调重点环节、亲自督办重要案件。特别是要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会议要求,要真正把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检察院要通过挂牌督办、个案指导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各项部署层层递减。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要商最高法、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通过制发司法解释等方式,解决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侦监厅、公诉厅要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证据指引,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       

  会议强调,对打着服务旗号以权谋私,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解决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