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1.04.2016  10:05

  鄂财教发〔2016〕7号


省属各高校院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发〔2015〕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创新湖北建设,把我省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发〔2015〕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二、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院所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高校院所承接科研项目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共同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名称、代理记账机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构成、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高校院所应与研发团队(公司)约定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到账科研项目经费的10%。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由高校院所与研发团队(公司)按成本据实结算。

  五、高校院所收取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六、高校院所将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余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付研发团队(公司)指定账户,冲减“暂存款”。

  七、高校院所根据需要安排财务部门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为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按照《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规〔2015〕7号)相关规定办理。

  八、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档案、技术档案于结题验收后由高校院所负责保存管理。

  九、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公司)自主使用。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

  十、研发失败或终止,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合同委托方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由高校院所组织第三方对相关的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第三方认定为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高校院所负责归还委托方;第三方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研发团队(公司)归还给高校院所,高校院所再归还给委托方。

  十一、研发团队(公司)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公司)所有,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发〔2014〕57号)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研发团队(公司)自行组织。鼓励研发团队(公司)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高校院所。

  十二、高校院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