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关于推进市县储备粮油管理创新的意见

01.07.2014  12:45

鄂粮发[2014]21号

 

各市、州、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

为了保证市县粮油储备有效运转和可持续发展,更好发挥市县储备粮油的调控功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7号)精神,现就推进市县储备粮油管理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方向,切实推进市县储备粮油管理创新

市县储备粮油是地方政府保障粮油应急供应和调控粮油市场的重要战略物资,必须管实、管好、管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坚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保障粮食安全与发展粮食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推进市县储备粮油管理创新。

(一)坚持市县储备粮油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战略储备粮油的属性和政府对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动用权、监管权不变;二是必须将市县储备粮油计划和费用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必须有利于市县粮油储备的有效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市县储备粮油的功能: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守住区域内应急保供的第一道防线。

(三)明确市县储备粮油管理的总体要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机制灵活、保障有力。

二、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储备粮油经营方式

各地要在坚持政府对地方储备粮油所有权、动用权和监管权不变的前提下,结合成品粮油储备、粮油加工转化、军粮和应急供应,以及“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市县储备粮油经营方式。

(一)山区和销区市、县,自产粮油不能满足本地需求,应利用粮油供应市场优势,将储备粮油轮换与加工转化和成品粮油供应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油保供稳价的作用。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有加工营销能力的可自行加工销售;没有加工营销能力的,可与当地粮油加工企业合作加工销售;也可委托产区粮油加工龙头企业代收代储储备粮油,将加工后的成品粮油运回本地按市场方式销售。同时结合“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建设,与当地粮油供应企业合作,着力开拓成品粮油供应市场,确保当地粮油市场供应。

(二)产区市、县,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承储各级储备粮油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可以储备粮油经营为基础,盘活企业资产,充分利用仓储设施,积极参与政策性收购,开展代收代储业务,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承储各级储备粮油规模较小或经营状况不好的,可与当地粮油加工龙头企业长期合作,在保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适度转让市县储备粮油经营权,结合储备粮油轮换进行加工销售。

(三)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不再投资新建粮油加工厂;已有粮油加工厂的,要创新经营机制,提倡采取股份制、租赁经营等形式与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合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探索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与粮油加工企业、粮油供应企业的紧密合作方式,实行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展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深化改革和创新,积极探索产区与销区合作,粮食储备企业与粮油加工、供应企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创造更多的成功经验。

三、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确保储备粮油正常轮换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储备企业要加强粮油市场监测分析,合理制定轮换计划,正确把握轮换时机,采取灵活有效的轮换方式,主动适应市场和政策变化,规避轮换风险,减少价差损失,确保储备粮油轮换正常进行。

(一)在轮换周期内,可根据粮油储存质量状况和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轮换方式和进度。正常情况下,储备规模较大的,可实行相对均衡轮换;储备规模较小的,可在轮换周期届满之前一次性轮换;优良稻及参与加工周转的,可一年一轮换或滚动轮换。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轮换,即报即批。

(二)允许和支持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先购后销”,提前收购轮换准备粮,届时进行抵补轮换,或者与粮油加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按照“锁定价格、新陈置换”的方式实行包仓(罐)轮换。

(三)允许各地在一个轮换周期内,根据粮油市场行情和保供稳价需要,适当调整地方储备粮油品种结构。

(四)建立地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常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粮油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油菜籽临时收储价格)及合理费用,及时核定和调整地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为储备粮油正常轮换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加强管理和政策支持,促进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加强管理、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粮食宏观调控的骨干载体作用。

(一)政策性粮油储备与商业性粮油经营实行分开核算。不得用储备粮油经营利润和轮换风险准备金弥补商业性经营亏损。

(二)切实加强对储备粮油经营合作的管理和监督。储备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开展储备粮油经营合作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行专人负责,确保合作正常进行和储备粮油安全。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和服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督促企业完善管理。

(三)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各地要按照《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63号令)及省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并按规定顺序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必须用于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和单位向承储企业违规摊派和开支费用。要合理控制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费用支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四)市县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以丰补歉。同时把完善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机制和提高服务企业的水平结合起来,简化动用报批程序,充分发挥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功用和效益,增强承储企业充实轮换风险准备金的积极性。

(五)围绕地方粮食收储体系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在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配置烘干设备等项目上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发展壮大。

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把市县储备粮油管理创新纳入深化粮食流通改革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各负其责、紧密合作,切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推进市县储备粮油管理创新,确保市县储备粮油安全且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