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06.05.2015  19:53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发文,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省地税局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并对2015年度已经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所属年度确定)按规定退还纳税人。

  我省价格调节基金以财政划拨为主,以向社会征收为辅。我省地税机关依据《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45号)于2011年10月1日起向社会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包括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烟草、酒类、化妆品、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行业。征收标准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确定。2014年11月,财政部发文,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三年多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为我省平抑市场价格,实现价格调控积累了充裕的资金,为我省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扶持生产、保障供应、稳定市场、补贴群众生活提供了坚强有力的财力保障。


附件: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