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

26.01.2016  09:58

鄂政办发〔201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省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围绕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分别组织实施了相关项目工程,对提高耕地产出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高产稳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工程项目资金渠道比较分散,建设标准不高、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综合投资效益的充分发挥。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完善建设规划、充实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对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真正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省财政厅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省水利厅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中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资金和省农业厅安排的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的高产创建项目资金等。   二、项目资金整合原则。以投入科学、安排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为目标,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运作,统筹规划、联动整合,提高质量、提升效率,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规划制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对省发展改革委原印发的《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内容进行充实,并将建设任务分年度安排到县(市、区)。各县(市、区)要按照省级总体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并按照年度计划要求,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实施的项目区。对项目区内的各项子项目要进行总体设计,根据不同建设内容的侧重点,明确使用有关专项项目资金的来源,在与省直相关部门充分沟通衔接的基础上,编制建设方案,报省直相关部门和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小组审查备案。   四、项目资金整合的责任主体。按照省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确定县(市、区)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专项项目资金整合的主体。省相关专项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到县、资金到县、招投标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建立健全围绕规划、额度下达、明确方向、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项目资金管理模式,由省将各专项项目资金安排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按照集中连片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实行“各级出料、县级炒菜、共办桌席”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管理和使用模式。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在区域上,根据各地耕地利用现状及增产潜力,按照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相对平衡、注重实效的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47个粮食主产县(市、区),以及纳入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范围的其他地区。在建设内容上,突出集中连片,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重点在整治田块、改良土壤、建设灌排设施、整修田间道路、完善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体系、配套农田输配电设施、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和强化后续管护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   六、把项目区作为专项资金整合载体。省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资金整合的原则,根据专项项目资金性质和需要,可将其负责的项目资金安排到县(市、区)确定的同一项目区内,并作为其子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对已实施过有关专项项目建设,但未配套完善、标准不高的区域,要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并申报有关专项项目资金支持,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作出相应安排。   七、加强省级统筹。统一建设标准,由省农业厅牵头,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从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平原地区、丘陵、山区等不同地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分类标准。统一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以保证整合资金运行依法依规、安全高效为原则,制定统一的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办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资金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相关专项项目资金整合的具体措施与违规违法行为的界限,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资金限制使用范围。统一验收考核,由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牵头,协调省直相关部门结合各专项项目资金现行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办法。项目竣工后,由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牵头,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综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统一验收。年终由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组织相关省直部门成立联合考评组,对各县(市、区)项目资金整合工作进行统一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健全激励奖补机制,对资金整合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由省级财政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助。   八、创新项目资金整合模式和管护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项目区内有关子项目实行部门包片、项目认领等多种整合模式。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担保、贴息等方式,激活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给予部分财政补贴,并将财政补贴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整合范围。也可以成立专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公司,承接部门资金、引进社会资金,统一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积极性。创新管护机制,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探索将财政性投入形成的资产转化为农民生产经营资本的实现方式,让项目长期发挥效益,让农民充分、持续受益。   九、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项目资金多层次、全方位、多形式的监督机制,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落实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和群众监督力度。继续推行和完善县级报账制、公告公示制、国库集中支付制等管理方式,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强化项目资金监管。   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各专项项目资金的安排、指导地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负责组织牵头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把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变过去自主择项、自主投入、自主建设为统筹立项、整合资金、集中建设。要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构建便捷高效、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及时共享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计划、县(市、区)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资金兑付和项目竣工验收等重要信息,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协调整体推进。省直相关部门要抓好政策梳理,加强与中央、国家部委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对接,统筹争取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项目资金。林业、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要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农田防护林网、田间机耕路、农田输变电设施等涉农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