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直通车:建筑业营改增宣传手册

22.04.2016  16:05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按照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仿佛、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砂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等工程作业。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一)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建筑业销售额的种类

  1.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11%的税率征税,具体包括:

  (1)根据建造合同所确认的工程价款收入

  (2)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2.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按17%的税率征税,具体包括:

  (1)工程多余材料销售收入

  (2)废旧物资转让收入

  (3)机器设备(吊车、脚手架等)的对外出租收入

  (三)建筑业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同税率的单独核算。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建筑业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建筑业进项税额的主要种类

  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例如:

  1.材料费支出。如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机械配件、零件、周转材料等支出;

  2.机械使用费支出。如施工过程中租用外单位机械施工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费等。

  3.其他直接费支出。如技术设计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水电费等为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其他直接生产费用。

  4.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

  5.各类办公用品、水电费等运营支出。

  6.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支出。

  7.其他允许抵扣的项目。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建筑业纳税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分摊计算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六、建筑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不一定需要专票)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七、建筑业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1.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建筑业纳税异地预缴规定

  1.一般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九、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

  1.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二)纳税人领用发票

  1.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携带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1)《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及票种核定表》(一般纳税人)或《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小规模纳税人);

  (2)税务登记证件(查验);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2.领用发票需办理的税务事项有:

  (1)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2)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票需要);

  (3)增值税发票领取;

  (三)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和发行

  使用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购买、发行、安装税控专用设备。购买专用设备的费用和服务费可按相关政策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1.税控专用设备的购买

  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向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其中:金税盘或税控盘每个490元,报税盘(可选)每个230元,技术维护费每户每年每套330元。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

  纳税人持购买的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四)发票开具

  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具,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具。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转让金融商品。

  2.发票作废与退回

  (1)专用发票作废。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发票作废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发票退回。纳税人领用发票后,发现发票印制质量问题或发放错误、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情况,需将已领未用空白发票退回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退回。

  3.红字专用发票开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五)发票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遵循“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应在规定期限(180天)内认证。

  1.发票认证。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或者利用网上认证系统,自行扫描认证。

  2.取消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为https://fpdk.hb-n-tax.gov.cn),查询、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为下载确认数据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抵扣。

  十、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纳税申报表填写顺序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顺序:先附表后主表,具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填写:附表三、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一、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附表二、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税额抵减情况表、主表。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销售额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填写销售额栏目时,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前不含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销售额栏目时,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

  2.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零,且兼有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其货物劳务试点前的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挂账留抵税额只能冲减试点后货物劳务应纳税额,而不能冲减试点后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纳税额。

  3.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填写

  不动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用途改变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栏“其他” “税额”栏。

  5.应纳税额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冲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最终并入应纳税额合计中。

  十一、常见问题回答

  1.建筑单位收到甲方预付的工程款应在什么时候确认纳税?

  答: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单位应在收到甲方预付的工程款的当天确认纳税。

  2.建筑服务非固定业户未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纳税,税款如何征收?

  答:非固定业户未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建筑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主要有两项: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4.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1)向个人销售建筑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