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伐林木获刑7个月

14.10.2016  03:33

近日,来凤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刘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8月1日至8月3日,被告人刘某用油锯在来凤县翔凤镇中华山林场(小地名“大堡上”)盗伐林木36株,其中马尾松33株、杉树3株。经来凤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算,其砍伐的马尾松立木蓄积6.4622立方米,砍伐的杉树立木蓄积0.2884立方米,共计6.7506立方米。

来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盗伐林木计立木蓄积6.750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刘某盗伐林木数量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被告人刘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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