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更公平 使用更方便 监管更严密——湖北发布住房公积金鄂新政16条

11.11.2014  16:52

    新华网湖北频道11月11日电题:缴存更公平 使用更方便 监管更严密——湖北发布住房公积金鄂新政16条

    新华社记者 沈翀

    湖北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通知》共16条,对公积金缴存、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利于解决当前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劫富济贫、使用效率低等突出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改革措施,有的属于全国首创,有的有重大突破,对于完善公积金制度具有先行示范意义。

     缓解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是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度覆盖面太窄,非公企业、农民工均未纳入进来;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太大,不同行业之间缴存数额相差较大;三是非公企业建缴率低,职工维权难度大。

    为解决这些问题,《通知》要求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按照《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公积金缴存数额相差较大的问题,《通知》要求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 同一设区城市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同时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负面清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定期曝光。

     扩大公积金制度普惠面

    提取难、限制条件多、贷款手续麻烦是缴存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反映较多的问题。目前,国家公积金条例规定提取条件只有六个方面,远远无法满足缴存职工多元化住房消费的需要。

    为此,《通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设区城市无自有住房,可凭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也可支付规定额度内的商品住房租金。 低收入困难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交物业管理费。 房屋装饰装修,可凭装饰装修正规合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取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

    在贷款方面,《通知》的创新点在于将贷款条件放宽。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对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

    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每月可直接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

    优化贷款流程。要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比过去缩短了半个月左右。

    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正、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扎进公积金监管的制度篱笆

    关于提高管理水平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一直为人民群众所关注。从审计厅对2012年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的情况看,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很难落实到位。

    《通知》从制度设计上规避了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要求各地管委会主任要对公积金的决策负总责,重大事项必须经管委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在管委会组成人员中增加专业人员或专家的比重,优化决策结构,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同时,实行决策与管理分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管委会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决策的执行负责,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改变过去中心主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状况。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公积金管理重大事项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监管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 陈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