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4.10.2016  1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6年10月21日发布2016年第52号公告,决定自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于2011年10月18日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

  2016年8月16日,中国己内酰胺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