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顺手牵羊”被判刑

08.10.2016  22:31

余某某因犯盗窃罪曾先后三次被判刑。近日,余某某再次因盗窃罪被宣恩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余某某是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今年46岁。曾在福建省晋江市、湖北省应城市、重庆石柱县等地盗窃,被判刑入狱三次。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后,余某某还是贼性难改,来到恩施州“重操旧业”。

2016年3月19日,余某某在恩施州爱民医院住院部十楼十八病房,将姚某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650元、银行卡、身份证)。尝到甜头的余某某侥幸得手后,更是将目标瞄准了医院。2016年3月30日,余某某在宣恩县中医院一医生办公室,将唐某的挎包盗走(内有银行卡、存折等物品),并持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20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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