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合演双簧 “丢包捡钱”实施诈骗获刑罚

14.09.2015  17:28

          康某、吴某利用真币夹杂冥币的方式,多次对路人实施丢包诈骗。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康某、吴某两人经合谋,以一张百元真钞包裹一叠冥币制作成“钱包”,确定作案目标后由吴某假装捡“”与被害人搭讪并许诺分钱,康某假冒失主回头找钱,两人以需确认康某所掉的钱不在被害人身上为由,要被害人将身上的钱拿出给康某确认,吴某再假装将“钱包”给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将自己的钱先给吴某“保管”,吴某再借口陪康某去找钱,尔后再回来与被害人分“”的“丢包捡钱”的方式,先后在本市德山经济开发区骗取被害人杨某、朱某、王某共计人民币7694元。2015年3月6日9时许,在本市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路与乾明路交汇处,被告人康某、吴某以“丢包捡钱”的方式骗被害人刘某将身上2500元拿出,吴某趁刘某不备拿着刘某的钱坐上康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康某分得赃款1200元,吴某分得赃款13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一空。

    案发后,吴某被扣押500元,吴某家属退赔4000元;康某被扣押1000元,家属退赔5100元。被害人杨某领取被骗现金1800元,朱某领取被骗现金764元,王某领取被骗现金4000元,刘某领取被抢现金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抢夺罪。被告人康某、吴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之罪作出判决,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造型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故意伤害罪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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