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故障 市区限半小时内实施救援

06.04.2016  12:21

经立法调研和审查修改,日前,省政府法制办现公布《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至4月20日前,社会公 众可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bzffz.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草案规定,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不得使用。

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其中,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电梯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此外,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在维修保养方面,草案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在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排除。其中,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个小时。

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县级以上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