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梯安全管理办法8月施行 管理责任不明电梯不准使用

27.07.2016  17:09

  7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关于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立法。

  据了解,该《办法》是2016年5月31日由省政府颁布的。此前,全国已有10余个省、市出台了关于电梯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截止到2015年底,我省电梯总量达到近15万台,并以平均每年15%以上的速度增长,2015年增长率达20.87%。湖北省电梯使用存在问题一是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二是电梯的选型、配置不够规范,三是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等所需费用落实困难。

   管理责任不明的电梯不能投入使用

  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圣华介绍,《办法》重点从完善使用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在主体责任方面:一是确定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二是对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三是强化电梯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明晰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单位以及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共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

  目前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导致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办法》明确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应急救援:由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责任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电梯应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后的运行机制,

  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救援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维护保养单位是救援的实现责任人,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特定情况下,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电梯出故障可用住宅维修资金维修

  据省住建厅副巡视员李斌介绍,对于住宅小区的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办法》规定可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同时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简化提取流程,解决资金提取难的问题。

  对一些老旧电梯和三无电梯出故障,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专家解读:实现从“政府管理法”向“共同治理法”的蜕变

  发布会上,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程虹对《办法》作了政策解读,他称,《办法》率先在全国构建了大量创新性的电梯安全法律制度,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有效缓解目前我省电梯安全治理中的压力,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这部规章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其所彰显的通过电梯安全监管体制的创新改革,让老百姓更安全、更方便地使用电梯。

  第一,实现从“政府管理法”向“共同治理法”的蜕变,

  《办法》强化了电梯安全的共同治理,打破了原有电梯安全的单一治理结构。细化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具体界定。从而形成严密的责任链条。《办法》对电梯安全共同治理体制的构建,将有利于激活更多的治理主体、汇聚更多的治理力量、整合更多的治理资源,实现电梯安全治理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构建封闭的全过程责任链条,《办法》首次在省级政府规章层面明确了电梯安全相关的6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在电梯安全各环节中构建起明晰的权责体系,使每一环节都必须对下一环节负责,对上一环节把关。明晰的电梯安全责任制度能够有效地倒逼使用单位加强电梯日常的维保管理,挑选资质更好的维保公司。同时,使用管理单位在责任机制的约束下,也会更加自觉地担负起监督维保的责任,从而提升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建立电梯安全治理的政府间协调机制。形成保障老百姓电梯使用安全的合力。《办法》不仅明确了我省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予以细化,而且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管中的职责一一明确。有利于整合政府内部的资源,形成电梯安全治理的合力。(刘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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