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约谈电商平台 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将不能再“任性”

14.10.2015  16:15

  “双11”“双12”将至,各大电商平台将集中“大促”,然而每年“双11”、“双12”过后,工商部门都会收到消费者投诉电商搞价格欺诈、先提价再促销、活动价格高于平时销售价格等问题。今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必须遵守《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查处。

      10月13日,省工商局与15家电商企业举行座谈会,对《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集中促销中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如第三方平台应该对卖家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应该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卖家在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时间;应当对卖家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应当事先显著公示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且不得虚构成交量或用户评价等。

  对于在第三方平台开展交易的卖家,规定明确:卖家应显著公示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广告应真实、准确,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禁止采用标示商品与实际不符、虚构交易量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赠送积分或优惠券的,应标明其使用方法、条件;有奖促销时,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虚假抽奖或操纵抽奖。

  对于卖家利用赠品来吸引消费者的,规定指出除正常销售的产品外,赠品的质量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并按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对于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规定》要求经营者具有保证广告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义务。违反上述规定的组织者和经营者,将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规定》的正式实施,也意味着电商平台将不能再“任性”调价,否则将存在违规风险。《规定》指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具有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商品和服务信息等义务。对于消费者此前在参与网购促销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霸王条款”,此次《规定》明确指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胡芳华、彭为红、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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