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力推进电力直接交易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23.09.2014  12:03
图为:电力直接交易示意图

  湖北日报讯  日前,经省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省经信委印发了《关于2014年4季度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宣布全省四季度首批参与企业及双边交易时限等事宜,至此我省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改革有何意义?如何推进?笔者就此专访了省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省经信委负责人。

  问: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推进这一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省经信委负责人: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重点推进的一项改革任务,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于事关发供用各方利益调整,近一年来,我们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作调研、作分析,反复研究有关各类案例,多次召开座谈会征询各方意见,统筹各方利益,制发了《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交易合同样本等多项制度性文件,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多年来,普遍采用的电力交易模式,归纳起来就是“垄断经营加政府定价”。具体讲就是电网公司独家从电厂买电、独家向用户售电,电网企业在电力交易中占据绝对垄断地位;电厂上网电价和用户销售电价均由国家审批,实行政府定价。实施电力直接交易就是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电网公司的输配电价实行政府定价,而电厂和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自主协商确定电价等,电网只负责成交的电力电量输送并收取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其他均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过去由于电力市场机制的缺失和政府定价,电力市场发育滞后,电力价格既不能体现市场供求关系,也不能实现价值的有效传导,从而导致发电企业经营起伏很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就是要通过建立直接交易机制,逐步打破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力的垄断格局,在发电环节和售电环节引入必要的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发现价值,有利于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推动电价合理回归,有利于提高电网运行效率,最终建立价格由市场决定、反映供求关系和能源消耗合理补偿的定价机制,推动电力市场的开放搞活。

  问:哪些企业可以参与直接交易?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人: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省经信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和出台的《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市场准入、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容量剔除、监管措施、违约责任等方面对直接交易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试点期定为湖北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机组供电煤耗不高于全国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水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试点期定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不小于1亿千瓦时的工业用户,同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其单位增加值能耗或单位产品电耗不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条件成熟时,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可放至35千伏。

  为尽快落实全省今年4季度电力直接交易方案,省电力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近日召开专题审查会,初步确认华能武汉发电公司等18家发电企业和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公司等37家用户符合准入条件,纳入电力交易试点。试点企业名单已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现已进入双边谈判阶段。

  问:如何借助改革促进节能减排,防止为高耗能企业供低电价?如何利用此次改革加快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

  省经信委负责人:我省对参与此试点工作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均实行市场准入及退出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其中电力用户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政策,能耗指标先进。初步审查,参与此次试点的发电厂都是高参数、大容量、低污染的火电和水电企业;在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选择上,我们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中开展,37家电力大用户均是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优势工业企业,不仅单位产值能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而且技术装备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在前期实施差别电价,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涨电价的措施之后,对鼓励类企业实施电力直接交易,这是我省在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上的又一重大举措。这就好比“跷跷板”,一方面,我们对落后的一边继续加压,使其加快“下沉”;另一方面,对有优势的一端继续减负,使其加快“上升”,升得更高,使优势工业企业发展得更好,有助于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加快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

  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省级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自主协商电量、电价的市场行为,以下简称“直接交易”。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机组供电煤耗不高于全国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具体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小机组和锅炉的企业;以及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3.试点初期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不小于1亿千瓦时的工业用户。条件成熟时,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可放至35千伏。

  第三章 电价

  第八条 用户支付的终端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第十条 电网输配电价,按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用户按发布的交易信息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年申报一次。

  第五章 直接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直接交易”以双边交易为主、撮合竞价交易为辅的方式予以组织。

  第二十条 达成直接交易的电量,经省经信委公告,由发、供、用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供用电合同后执行。

  第六章 调度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试点发电企业、用户的发用电设备的运行考核和安全技术协调,继续按现有的有关规定、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试点的火力发电企业、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计划纳入电网统一调度。除不可抗力直接影响之外,年度、月度交易电量计划一般不作调整。

  第七章 直接交易的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发、供、用三方依据合同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代收。

  第二十六条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原则为“月结月清”。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因发、供、用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超出合同电量±5%偏差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第八章 退出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电力用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联合工作小组研究后,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直接交易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到处罚的。

  2.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3.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4.不服从电力调度命令的。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6.企业产品综合能耗高于本地区能源消耗限额的。

  链接

  重要时间节点

  2014年1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鄂改组发[2014]1号”文将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作为重要改革任务,明确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2014年4月,省经信委在原协议供电基础上全力推进全省首批直接交易试点,由蒲圻二期等8家发电企业对长江铝业、华尔靓和武钢森泰3户企业开展按直接传导模式实行试点,成交电量13.9亿千瓦时。

  2014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物价局联合印发《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准入条件及程序等规则,直接交易试点方案得以确立。

  2014年8月,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对59家用户和20家发电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准入资格审查,公示了全省四季度38家用户和18家发电企业准入名单。

  2014年9月,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双边协商正式开始,下旬,省电力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将确认双边交易结果,并视情况组织开展平台撮合交易,确保9月底前签订合同并实施。

  策划:刘进文

  撰文:刘文忠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