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餐配送需明厨亮灶 湖北集体用餐配送规定9月试行

12.08.2015  02:58

  8月10日,省食药监局公布了《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文共计三十三条,将于9月1日起试行。

  《规定》明确了食药监部门在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明确了配送单位、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配送单位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获准“集体用餐配送”许可项目,方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用餐单位应当向具有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本单位集体用餐的食品。

  《规定》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禁止向无证商贩采购食品原料,并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不同方式加工的食品必须分别控制其分装、储存和运输时的温度及食用时间等。《规定》还对食品抽样检验、建立从业人员晨检制度、留样制度、应急管理,采取“明厨亮灶”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作了规定。

  省食药监局表示,《规定》的出台,将促进湖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黄啸、袁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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