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规范红头文件

19.11.2014  18:40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

  抬头鲜红夺目,文尾印章庄重,本该权威严肃的“红头文件”,却不时让人啼笑皆非:有请求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有批评食堂“菜里没有肉”的;有要求完成“罚没”与年终奖挂钩的……

  近年来,全国对“红头文件”开展了多次清理。然而,“出格文”“创收文”“掐架文”仍然屡禁不止,“黑头(法律)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 行政意志与法律“较劲”的情况时有发生。

  红头文件泛滥,有的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法治观念淡薄,在“红头文件”中越权加重公 民义务或者剥夺公民权利,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环节或行政处罚内容;有的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行政权力认识不清,碰到事情不问是否合适,以发文表示重视, 以发文开展工作;有的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不明、要求不严、内容不规范、落实无监管、执行力不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为以法治方式规范“红头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办 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发挥备案审查的作用,就是要通过制度建设,解决目前存在的备案审查主动性不高、水平欠缺、监督力度不大、缺乏权威性等 问题,使备案审查更有力、更刚性。

  规范“红头文件”,除“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外,还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 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比如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对外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时还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加规范性文件的 透明度。规范性文件形成后还应及时公布,便于贯彻和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滥批乱发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规范“红头文件”,还要杜绝“不发文不研究、不开会不落实”的懒政思想,提高“红头文件”的执行效率,做到“无事不发文,发文必落实”,进而增强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公信力。(《 人民日报 》徐 隽 2014年11月19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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