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率先出台《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细则》

01.11.2017  23:09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诚实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要求,武汉市工商局率先出台实施细则,规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细则》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细则》明确,市工商局在办理财政资金补助、省市“著名商标”等各项市场主体荣誉评定等八项行政管理事项时,将设置信用资格审查,通过“信用湖北”、“信用武汉”网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以及其他合法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主动查询、比对相关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加强对诚实守信行为的褒扬,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细则》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构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核心机制的重要推手。《细则》要求,全市工商系统在正确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重要意义的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应用范围,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主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同时,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马上办、一次办、网上办”的工作要求,充分依靠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内部信息整合,以及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互联互享,原则上不得让行政相对人重复提供,突出便民原则。(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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