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借人钱 谷城法院依法判决妻偿还

08.10.2016  22:31

丈夫生前借人钱,妻子以不知情,条不是自己打的为由拒绝还款,这笔借款妻子到底该不该还?9月30日,谷城法院依法判决妻子还钱。

2015年4月1日,陈某向梁道借款50000元,同年7月24日,陈某因病去世。其后,梁道多次找陈某之妻曾燕索要陈某生前欠款及利息,今年6月26日,死者之妻向梁道出具了“今欠到梁道伍万参千元”的条据,其中利息为3000元。在此期间,曾燕向梁道偿还欠款4000元。因下欠的46000元未清偿,为此引起诉讼。

曾燕辨称此借款系丈夫陈某所借,条据不是自己写的,钱也没看到,自己对丈夫借款的事不知道,丈夫死后才得知此事。

谷城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或妻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未能举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和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曾燕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死者陈某生前与曾燕系合法夫妻关系,陈某与原告梁道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被告曾燕为原告更换了欠条,并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欠款,能够证明被告对原告之间的债权关系的认可。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曾燕向原告梁道偿还欠款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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