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主管吵架拒不上班 女子被开除找公司索赔遭驳回

06.04.201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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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一女子与公司部门主管发生争吵后,拒绝到公司上班。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其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请赔偿金。市中级法院近日驳回其诉求。

  2012年7月,左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起至2015年8月止,左某工作内容根据公司生产需要和部门安排而定,公司可根据生产需要和左某工作能力调整工作岗位,左某应服从工作安排;左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

  2013年11月14日,左某与部门主管因零部件丢失事件发生争吵。自此,左某未到公司工作。其后,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左某到岗及与之调整工作岗位,均被左某拒绝。2013年12月25日,左某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014年2月,公司得知左某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拟与左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短信通知左某于3月6日前来单位办理手续,超过时间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左某再次拒绝。

  2014年3月6日,公司以左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终止与左某劳动关系。

  2014年5月,左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及工资差额等其他经济补偿金。该委经过审理后,驳回左某各项仲裁请求。左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左某不来公司上班期间,公司为了有利于生产和左某工作,多次与左某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均被左某拒绝,左某不仅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反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左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驳回左某全部诉讼请求。

  左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

(编辑 毛丽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