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联动

26.09.2016  10:32

日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四家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加快构建黄冈查办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联席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和执法手段,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加强法治环保,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黄冈实际提出来的。

意见》指出,在环境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按照《环保法》第63条规定需移送公安机关的,或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依  法立案侦查。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

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及时依法批准逮捕、提起诉讼,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环境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意见》中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活动。要依法及时审理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各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坚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分子的嚣张气焰。要审慎审理环境执法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受理非诉行政执法审查案件,加大环境保护案件执行力度。对审理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反馈至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发现的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对做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案件,认为应当依法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移送环保部门处理。

意见》对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平台;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实行有序衔接、高效督办;规  范案件移送程序,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建立联动执法保障机制,有效提升执法效能等联席联动工作制度机制方面,提出了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

为了加强全市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意见》还列出了“各单位联席会议负责人名单”和“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并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成员,负责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联动工作。(黄冈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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