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实施典型案例

01.08.2016  21:01

   全省《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实施典型案例

  湖北日报讯 案例一:武汉高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超标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5年第1季度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武汉高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武汉市环保局立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要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对该单位下达限产的要求。2015年3月24日,武汉市环保局对武汉高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单位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废气超标排放。2015年4月24日,武汉市环保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24日,共计21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210万元。该案是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武汉市首例适用“按日计罚”案件。

   案例二: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5年3月17日至18日,省环保厅对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省环保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并处罚款10万元。

  2015年4月14日,省环保厅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其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省环保厅依据该公司违法事实,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4月14日,共计27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270万元。

   案例三:沙洋弘润建材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5年11月26日,省环保厅对沙洋弘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省环保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并责成沙洋县环保局对企业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015年12月8日,沙洋县环保局依据该公司违法事实,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8万元。2015年12月23日,沙洋县环保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其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沙洋县环保局依据该公司违法事实,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23日,共计27天,每日罚款数额为8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216万元。复查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1月18日,沙洋县环保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再次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沙洋县环保局依据该公司违法事实,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第二轮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月18日,共计26天,每日罚款数额为8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208万元。两轮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424万元,目前该企业大气污染物已实现达标排放,罚款已缴纳完毕。

   案例四:嘉鱼县绿环化工有限公司直排生产废水被查封案

  2016年5月10日,嘉鱼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三湖连江水质调查时发现嘉鱼县绿环化工有限公司擅自租用废弃仓库进行生产。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将清洗原料桶废水、地面冲洗水、反应釜冷却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场外3个沉淀池中,该沉淀池距三湖连江水体150米左右,部分污水经地面漫流进入三湖连江。

  嘉鱼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车间主要设备予以查封。

   案例五:湖北永方矿产品有限公司、顾超2家石英砂加工企业因直排生产废水被查封案

  2016年5月31日,蕲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石英砂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湖北永方矿产品有限公司、顾超2家石英砂加工企业直接将生产废水排向长江蕲州段水体。2016年6月15日,蕲春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2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石英砂加工企业予以查封。

   案例六: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被停产整治案

  2016年3月11日,阳新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硫酸二甲酯车间生产废水混入雨水沟排入外环境,经PH试纸现场测试呈酸性。执法人员对该排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经环境监测分析,该公司硫酸二甲酯雨水沟排口处废水严重超标:PH值为3.17,COD超标17.9倍,氨氮超标0.8倍,总磷超标20.1倍,挥发酚超标161.8倍。阳新县环保局针对该公司生产废水混入雨水沟外排环境超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罚款3.5476万元。

   案例七: 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被停产整治案

  2016年3月9日,阳新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吡唑酮车间生产废水混入雨水沟外排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吡唑酮车间雨水排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经环境监测分析,该公司吡唑酮车间雨水沟排口处废水严重超标: COD超标52.6倍,氨氮超标66.8倍。阳新县环保局针对该公司生产废水混入雨水沟外排环境超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罚款4.9014万元。

   案例八:阳新富池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曹某某因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6年3月21日上午,省环保厅联合省委宣传部对阳新远大富池医药化工园进行暗访,发现该园区污水管网建设施工工地有硫磺渣渗滤液直排长江。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外排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超标。

  接到省环保厅通报后,黄石市环保局、黄石市公安局环保警察支队、阳新县公安局迅速展开联合调查。经查,阳新富池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曹某某在指挥富池医药化工园污水管网建设施工过程中,明知抽取的硫磺渣渗滤液应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但为图施工方便,于2016年3月21日指使他人将存放硫磺渣渗滤液的池子挖开了一个口子,导致硫磺渣渗滤液直排长江。该行为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在对该公司施以3万元罚款的基础上,2016年5月,阳新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该案移送阳新县公安局。阳新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17日对曹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阳新县富池镇纪委对负有责任的两名行政人员张某某、冯某某给予了处分。

   案例九:十堰联冠工贸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因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被行政拘留案

  2016年1月7日,十堰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十堰联冠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入大坪河。经现场采样监测,该公司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分别超过国家标准限值3.2倍、4.4倍和11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十堰市环保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此案移送十堰市公安局。十堰市公安局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经十堰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复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案例十:宜城市宏信树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因私设暗管排污被行政拘留案

  2016年3月2日,襄阳市环保局会同宜城市环保局共同对蛮河宜城段龚河排污口进行检查时,发现宜城市宏信树脂有限公司东面围墙外有一隐蔽排污口外排废水。执法人员立即进入厂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内有个废水收集池,并在高处安装了一个塑料罐,将收集池废水用水泵打入该罐,然后通过罐底部的黑色胶管排向厂区围墙外的污水沟,然后流向龚河排污口。经过现场反复比对和核查,最后确认该公司利用暗管排放废水的违法事实。2016年3月14日,宜城市环保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拆除暗管,停产整治,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同时宜城市公安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徐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一: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被停产整治、相关负责人被行政拘留案

  2016年3月29日凌晨,省环保厅和宜昌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秭归县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污水生化处理设施闲置,好氧池曝气机未运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利用茅坪河老门房处排污口往茅坪河外排废水(COD为389mg/L,悬浮物为1200mg/L);20t/h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闲置等。

  2016年 5月26日,秭归县环保局依法对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秭归县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秭环停产字〔2016〕2号),责令立即停产整治。2016年6月5日,秭归县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秭环罚字〔2016〕7号),对该公司处罚款54.3796万元。2016年6月1日,秭归县公安局分别对该公司安全环保部总监王某、生产服务中心主任郑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二:鄂州某小选矿厂负责人因私设暗管排污被行政拘留案

  2016年3月29日,鄂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鄂州市西山街办朱家垴村由陈某某租赁张某选矿厂正在违法生产,生产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通过暗管方式直接排放。

  环境执法人员认定此行为属于私设暗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行为,当场要求工作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生产,拆除排污管道以及生产设备。该局于2016年4月5日将该案移送至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7日受理案件。2016年4月13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城公(西山所)行决字[2016]271号),对该小选矿厂负责人陈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三:潜江市郑某某屠宰加工厂拒不停止建设被行政拘留案

  潜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郑某某屠宰加工厂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于2015年8月10日开始建设,目前基础建设已基本完工,部分设备已经安装完成。该行为属于典型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潜江市环保局于2015年12月28日责令该加工厂立即停止建设,2016年1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停止建设,且完成了车间修建和机器设备安装。

  2016年1月27日,潜江市环保局将该案移送至潜江市公安局。2016年1月28日,潜江市公安局对项目负责人郑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2016年2月潜江市环保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十四:湖北惠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被行政拘留案

  2016年3月16日,恩施州环保局、建始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惠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履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且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时,用水泵、胶管直接将生产废水从一沉池泵至厂区内排污口外排,水体呈黄褐色。经取样监测,该公司所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分别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限值24倍、0.85倍、0.22倍。建始县环保局对该公司未验投产、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针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建始县环保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建始县公安局。建始县公安局2016年6月16日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五:湖北天义药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被行政拘留案

  2016年4月8日,天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湖北天义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污水通过暗管排入厂界西边的生活污水排放沟,最后汇入自然水体杨家新沟。

  2016年4月18日,天门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并于2016年4月21前拆除私设暗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5月4日,天门市环保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目前,这家企业已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也已执行到位。天门市公安局依法对该企业副总经理潘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六:仙桃市毛嘴山红废旧回收门市部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2015年7月1日,仙桃市环保局对仙桃市毛嘴山红废旧回收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渗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7月2日,仙桃市环保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排污设备进行了查封。7月16日,仙桃市环保局对该违法事实以“利用渗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进行立案查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仙环罚[2015]12号),并将此案移送仙桃市公安局。2015年10月27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该案成为仙桃市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案例十七:宜昌市远安县刘某某、高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15年9月23日21:00左右,远安县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鸣凤城区城南一带有浓烈煤气味,经环保执法人员沿途嗅辨排查,确认煤气味来源于万里工业园富强家庭农场内(吉星化工公司与群创化工公司之间山沟处)。经联合远安县公安局,查明系一非法提炼煤焦油加工作坊所致。该煤焦油加工作坊由山东淄博籍男子刘某某租用高某家庭农场部分场地私自建设,无任何环保手续,采用蒸馏法提取煤焦油,然后进行销售。生产过程中没有任何环保措施。2015年9月25日,远安县环保局对刘某某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上报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加工作坊进行关闭,远安县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交通局联合执法,先后对该企业的生产、运输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经对现场生产、排放物质抽样鉴定和计量,确定刘某某、高某处置危险废物重量达3吨以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2015年11月26日,远安县环保局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将案件移交远安县公安局。经远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刘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高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涉案工具及危险废物予以没收,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案例十八: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环境案

  2015年5月1日,十堰市环保局张湾区环境保护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企业突击检查活动中,发现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生产废水通过调节池边院墙外私设的暗管直接排入外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排出的废水总铬88.8mg/L、六价铬80.4mg/L、总锌11.7mg/L、超标倍数分别为88倍、401倍、6.8倍。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十堰市环保局张湾区环境保护分局于2015年9月28日将该案依法移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处罚金10万元。判决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古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九:湖北诺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废水案

  2016年4月19日晚,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对湖北诺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经雨水管网偷排高浓度生产废水。省环保厅立即联合襄阳市环保局、宜城市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各个环节及生产工艺进行调查后,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无法对企业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全部有效处置,企业将无法处置的高浓度废水通过雨水管网外排。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结果显示,其厂外总排口排放的废水浓度为COD:5180 mg/L、氨氮:30.1 mg/L、铜5.93 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限值。

  2016年4月27日,宜城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2016年5月18日,宜城市环保局对其涉案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2016年6月1日,宜城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34万元;2016年6月27日,将该案移送宜城市公安局。宜城市公安局对其环保负责人于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已全面停产整改。

   案例二十:湖北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2016年1月26日,华南督查中心会同省环保厅对湖北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并采集了总排污口水样。

  2016年1月29日,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了湖北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排污口监测报告(2016荆环监字第013号),报告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72mg/L;PH值11.28;苯胺类22.2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限值。

  2016年1月28日,石首市环保局对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产通知书》(石环停字〔2016〕001号),要求H酸联产2万吨/年的铁球技改项目停止生产。2016年2月11日,石首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下达《责令停产通知书》(石环停字〔2016〕002号),2016年2月17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字〔2016〕第002号),处以罚款137.7859万元。

  同时,石首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适用行政拘留。2016年3月13日,石首市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公(食药)行决字〔2016〕79号),对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对操作员张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十一: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2016年1月26日,华南督查中心会同省环保厅对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并采集了总排污口水样。

  2016年1月29日,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总排污口监测报告(2016荆环监字第012号)显示:化学需氧量162mg/L;PH 值 11.32; 苯 胺 类20.2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限值。

  2016年2月11日,石首市环保局对其下达《责令停产通知书》(石环停字〔2016〕003号);2016年2月17日,石首市环保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字〔2016〕第003号),处以罚款72.6692万元。2016年3月16日,石首市环保局对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下达《查封决定书》(石环封〔2016〕1号),对该公司部分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同时,石首市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石首市公安局。

  2016年3月13日,石首市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公(食药)行决字〔2016〕78号),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副主任成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决定。2016年3月18日,石首市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公(食药)行决字〔2016〕87号),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陈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十二: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6年3月7日,湖北省环保厅会同荆州市环保局组成调查专班对楚源集团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将热电联产项目所产生的冷却水对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进行稀释混合后,向外界水环境排放;二是2013年至2015年期间将部分废水未经过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至外界水环境。

  2016年3月28日,荆州市环保局向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荆环罚听告字〔2016〕2号)。该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荆州市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荆州市环保局于4月26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了陈述和申辩,并请求撤销拟作出的处罚,并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听证会后,荆州市环保局对该案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召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合议。经审查合议,荆州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关于废水排放量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但认定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两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该公司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016年6月6日,荆州市环保局对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罚〔2016〕10号、荆环罚〔2016〕11号),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共计罚款573.516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十三: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超标排污案

  2016年3月7日,湖北省环保厅会同荆州市环保局组成的调查专班对楚源集团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私自铺设排水管道,擅自将六车间未经处理的磺化对位酯和盐析小品种生产废水通过该管道绕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后,接入企业向长江排污的管网内直接排放至外界水环境。

  2016年3月11日,现场采样分析结果《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性)监测结果报告》(荆环监字〔2016〕第39号)表明,该公司私设暗管内残留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070mg/L、氨氮 196mg/L、pH值1.42、色度2000倍(稀释倍数)、苯胺类化合物104 mg/L、挥发酚为4.57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限值的59.7倍、12.06倍,pH值6-9、39倍、103倍和8.14倍。

  2016年3月28日,荆州市环保局向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荆环罚听告字〔2016〕1号)。该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荆州市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荆州市环保局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请求撤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听证会结束后,荆州市环保局对该案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召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合议。经审查合议,对该公司关于废水排放量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但认定该公司超标排污、私设暗管两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该公司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016年6月6日,荆州市环保局对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罚〔2016〕8号、荆环罚〔2016〕9号),对超标排污及私设暗管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共计罚款2196.006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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