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万环保罚单判决两月未缴 市环保局正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06.01.2017  15:31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通讯员熊斌 褚金丽)新洲阳逻一印染公司因污水排放严重超标,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145万余元。该公司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该判决生效两个多月,印染公司仍未缴纳罚款,市环保局正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阳逻经济开发区一家印染公司检查污水排放处理情况,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公司污水自动监控设施、污水排放走向,并对该公司排放端污水抽取水样。经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水样分析监测,水样中的苯胺类排放浓度等3项污染物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最低的为国家排放标准的2.3倍,最高的达24倍多。

   2015年1月4日,市环保局向该印染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年2月2日,向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排污费顶格5倍罚款处理,给予该公司罚款145万余元的处罚。

   印染公司不服,认为送检水样没有得到公司签字确认,市环保局也没有证据证明送检水样是该印染公司一家企业排放的。同年3月12日,该公司向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武汉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听证、复议,省环保厅维持市环保局对印染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印染公司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印染公司所处区域只有其一家印染企业,且印染行业的水样具有行业特殊性,检测数据符合该行业特点。该印染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处罚情形,判决驳回该印染公司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终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印染公司目前已购回污水处理设备,正积极整改,但罚款截至昨日仍未缴纳。

   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介绍,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我市已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去年,该庭已妥善审理15件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酒吧噪音污染被判赔偿79万余元

   2007年12月,张某在江岸区沿江大道某楼栋2—3楼开了一家旅馆,共有客房63间。但红火的生意于2009年5月被吴某在旅馆楼下开的一家酒吧打扰了。

   吴某的酒吧从下午开始营业,通宵达旦。动感十足的音乐令楼上客人无法安睡,旅馆生意一落千丈。张某多次向江岸区环保局等管理部门反映此事。区环保局于2009年8月18日夜间在张某旅馆3间客房内监测酒吧噪音,结果显示酒吧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随后,区环保局向吴某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吴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被罚款4.9万元。

   2010年,江岸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注销吴某酒吧的娱乐经营许可证。2012年4月,江岸区工商部门吊销吴某酒吧的营业执照。但该酒吧实际经营到2013年9月。

   2010年8月,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2009年5月29日至2010年7月2日期间的营业经济损失260万元。

   2012年11月,张某向一审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吴某赔偿其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的营业损失647万余元及鉴定费12.9万元。

   2016年7月,该案经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终审,判决酒吧老板赔偿旅馆老板79万余元。这是我市法院判决标的额最大的一起噪音污染案。

   养猪场水污染被判赔偿180余万元

   2014年6月至10月,江夏某养鱼场发生大量死鱼事故,遂将养殖水域上游的某养猪场告上法庭,索赔230多万元。

   该养猪场对向养鱼水域排放污水的行为并不否认,但抗辩其属于达标排放,并提交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予以证明。该养猪场同时抗辩养鱼场周边有多家企业、多个排污单位,死鱼事故不一定是养猪场的排污行为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谁污染、谁担责,养猪场排污达标说明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机关监测标准,但不能免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和一般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排污者对排污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养鱼场全部诉求。

   2016年11月,经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终审,判决养猪场向养鱼场赔偿18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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