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新规将出实施细则 行政追责等将陆续出台

21.10.2014  09:33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硕)明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将实施。为了让新《环保法》确立的新规能得以实施,环保部启动了54项配套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近日,“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新规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出台,而“行政追责”“行政拘留”等其他50项配套文件将陆续出台。

  上周五,环保部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4个配套文件公开并征求意见。目前环保部正在抓紧制订一系列实施细则,并将于年内印发。除了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4份文件,实施细则还包括“行政追责”“行政拘留”等环保法新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表示:“《环保法》是基本法,不可能非常具体。如果没有别的配套的话,它就是一只‘纸老虎’。环保人员去执法的时候,需要这些实施细则,这些配套细则的作用就是让这个‘纸老虎’长出牙齿,活起来。”

   为什么说新环保法被评价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环保部环监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比如说“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一天不纠正,处罚就不设上限;法律还赋予我们查封扣押权以及对企业停产、限产乃至报请政府进行关闭的权力;还有一条是正在制定的,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这些基本体现了环保法的力度。

   按日计罚周期为什么是30天,而不是三五天?

  姬钢:从人力物力、监管范围来说,三五天回来复查不太可能。另外,不给企业“只要做好最近三五天就能通过复查”的心理预期,而是30天内你都要达标。

   如何理解按日计罚罚无上限?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水污染防治法》在2008年修改前的处罚上限是100万元,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但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评估额的20%-30%处罚。紫金矿业污染后,国务院评估的经济损失是3300万元,福建省环保厅按照30%的上限,最后开出了900多万元的罚单。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是任何企业都承担不起的。

  如果企业能承担按日计罚,违法行为就可以继续?姬钢:并不是说企业有钱就可以边交罚款边排污。我们同时推出处罚、查封扣押、停产关闭3个文件,就是要打“组合拳”。不排除个别企业想交着罚款接着干,那我们可以查封扣押,可以停产关闭,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8 种环境违法行为 30天内按日计罚

北京青年报讯 记者邹春霞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近日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新环保法提出,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环保部发布的按日计罚征求意见稿,将此具体为8种情形:未批先建排污、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或与许可证不符的排污、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排放违禁污染物、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及其他情形。

  对新环保法中未具体规定的按日计罚期限,环保部的办法将其明确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复查期限为决定书下达后30日内。按日计罚的基数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解释说,30天是根据具体的环境执法实践及考虑到企业压力设置的标准。该负责人进一步解读,送达责令整改书后,30天内环保部门随时可能复查,如果复查未整改,就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改正则不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表述,如果环保执法人员在复查最后期限,即第30天去复查,发现企业未整改,那么按日计罚的金额,就是原处罚金额乘以30天,这与此前的无上限有所区别。不过,按照办法的表述,未改正的,环保部还将在按日计罚的同时,作出新的整改书,进入新的按日计罚周期,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这样按日计罚的金额仍将大大超过单一的罚款金额。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还表示,对已经整改的,但仍有违法排污行为的,将同时适用其他处罚。但对排污者在30天的整改期内认真整改,但在30天后继续排污的情形,环保部表示目前还只能依赖公众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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