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报4起环保典型案例 安陆市副市长被诫勉谈话

05.02.2016  11:05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杨宏斌、通讯员彭良斌、姜江)省纪委监察厅昨日通报4起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例,共有23名干部和相关人员被问责,其中处分11人。洪湖市一名人大常委会委员阻拦环保执法人员排查,并殴打执法人员,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被罢免。

  4起典型案例中,襄阳市余家湖污水处理厂整改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问题,多达12名干部被问责,其中9人受到处分。大冶市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在未取得用地手续、未通过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的问题,8名干部被问责,其中1人受到处分。府河孝感段部分拦水坝未办环评手续问题,安陆市副市长叶雄、云梦县副县长刘宝明被诫勉谈话。此外,洪湖市中兴能源公司总经理、洪湖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志祥,拦下并殴打在该厂区排查的环保执法人员,其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被罢免。

  省纪委的通报指出,对上述4起损害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和严肃处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信心、决心和恒心,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立行立改。

  通报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到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善始善终、善做善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不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严肃追究并终身追究有关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领导成员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员的监管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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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纪委通报的四起典型案例

   ◆襄阳市余家湖污水处理厂整改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问题

  2013年省环保厅在总量减排核查中发现襄阳市余家湖污水处理厂存在配套管网严重滞后;进水负荷和浓度波动大,不符合设计要求,出水水质超标;中控系统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且至今尚未整改到位。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襄阳市环保局局长黄斌、市建委主任肖勇分别被诫勉谈话;因对企业环保工作监管不到位,襄城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陈志勇被诫勉谈话;因对环评报告把关不严,襄阳市环保局时任监管科科长唐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督办不力,导致余家湖污水处理厂工艺不合理,襄阳市城市污水治理公司副经理王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经理熊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对园区企业环保工作监管不力,襄阳市环保局副局长何爱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襄城区环保局副局长高卫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二中队队长周其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监管不力,导致余家湖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不完善,襄阳市城市污水治理公司经理靳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襄阳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田春生,时任公用事业科科长胡冬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大冶市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问题

  大冶市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在未取得用地手续、未通过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该项目属于应淘汰落后产能,不符合生态环保的相关要求,已无法整改到位。该项目招商引资负责人、违法建设直接责任人,时任殷祖镇党委书记刘维进因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未履职尽责,对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未提出异议,时任殷祖镇镇长梅艳峰和现任殷祖镇党委书记彭五一分别被诫勉谈话;因未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大冶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副大队长叶序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官松,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副大队长方国才,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熊光华分别被诫勉谈话;因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大冶市环保局副局长尹金梅、刘仁八,镇环境监察中队队长贺祖兴分别被诫勉谈话。

   ◆府河孝感段部分拦水坝未办环评手续问题

  安陆市政府、云梦县政府在没有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建成府河主河道橡胶坝,对府河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安陆市政府副市长叶雄、云梦县政府副县长刘宝明分别被诫勉谈话。

  ◆洪湖市环保执法人员被打问题

  2015年5月14日晚,洪湖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卢进富组织工作人员叶亚林等人在排查洪湖市中兴能源公司厂区时,被该公司总经理刘志祥拦下并打了卢进富等执法人员。洪湖市公安局茅江派出所针对刘志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洪湖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洪湖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罢免了刘志祥洪湖市第七届人大常委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