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 | 王晋:落实司法责任制关键在“精细”

14.03.2017  18:37

     

      图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

      法制日报(记者 胡新桥 刘志月)3月12日上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就2017年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安排作说明。听完曹建明的发言后,列席会议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就该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情况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搭起“四梁八柱” 

  在王晋看来,司法责任制改革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和基本办案组织、检察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等多个方面,不能单兵推进而应形成改革“雁阵”。

  “在注重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措施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自身也需要综合施策。”王晋说。

  去年4月,在系统总结、巩固发展以往改革经验基础上,湖北省检察院下发8大类10项配套制度,包括三级院权力清单、检委会议案会前审查、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案流程图等内容。“在清单体系和具体授权上,我们主要考虑了不同层级的职能范围、各项业务的性质特点以及改革所处阶段。”王晋透露。

  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湖北省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分层创制,分别制定省市县三级院权限清单,兼顾不同层级的实际情况;因事制宜、分类规定,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司法属性较强的业务,授权相对充分,对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业务,由于职能属性特殊,授权较为谨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保留了较大职权,一线检察官主要是承办案件。

  “10项配套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湖北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改革从制度设计转入实践落实。”王晋如是说。

放权”但不放任 

  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司法办案模式的深度调整,如何抓好“放权”与监督的平衡?

  “通过依法合理放权,使一线办案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取向。”王晋说,但“放权”不等于放任,在合理授权的同时,必须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对此,湖北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倒逼各业务条线按照新的运行模式办案。

  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以线上运行为抓手倒逼司法责任制实践运行”的基本思路,根据改革方案和权限清单,调整文书审批权限、发送路径等,研究制定应用系统操作手册,明确角色权限、轮案机制、签名用印等事项。

  王晋透露,从目前湖北检察机关运行情况看,调整后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基本可以满足对检察官授权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察长、检委会审批、决定的需求,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了有力支持。

  湖北省检察院还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试行)》,强化对检察官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按照“随机为主、指定为辅”的基本原则,落实案件承办确定机制。

撑腰壮胆”提质效 

  在王晋看来,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在“精细”二字上下功夫,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如何,归根到底要看办案质量和效率是否提高。

  去年年底,湖北省检察院由12位院领导牵头挂帅组织开展了司法责任制改革专项督察。根据督察情况,今年年初,湖北省检察院编制了2017年改革工作方案,细化分解改革任务和责任,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实行挂图作战、到期结账。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准、落细,湖北省检察院确定了襄阳市检察院等5个单位为全省改革示范院。“我们希望通过深耕细作、持续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打造具有典型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的经验样本。”王晋说。

  此外,按照中央要求,湖北省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湖北省检察机关已完成了全省6542名检察官职务套改,先后分两批组织全省130个检察院开展首次确定计入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目前,全省共遴选入额检察官3729名,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已基本建立;全省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6242名已全部分类到岗,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也正在稳步推进。

  湖北省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检察人员履职保护机制,为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撑腰壮胆”,检察人员的履职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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