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最高10000元

21.01.2016  00:00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湖北省开展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报确认工作。

  《通知》明确,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1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湖北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夫妻一方为湖北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湖北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通知》还明确了一次性抚慰金申报审核程序。规定领取一次抚慰金,需要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基层工作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协助其填写相关申报资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市(州)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抽查并集中汇总,省卫生计生委部门组织随机抽查。《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慰金依托现有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的金融体系,使用特别扶助金同一银行账户,要求每年8月31日之前发放到人。(刘曲 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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