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人员现身广告牌 八成网友认为“不合适”

22.09.2015  09:18

    长江日报讯(记者刘智宇)犯法人员出现在广告牌上,合不合适?昨日,长江日报13版刊发报道《网友质疑街头广告现犯法人员 厂商:将于近期撤换》,上述问题引发相关职能部门关注,对此,网友、社会学家议论纷纷。

    犯法人员出现在广告牌上,职能部门是否有相应监管措施?昨日,长江日报记者就此致电城管、工商部门。

    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城管执法人员主要职责在于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范、安全隐患上的把关,广告内容合法合规属工商、文化部门监管范畴。

    对此,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若户外广告的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夸大等违法情节,工商执法人员有权限制广告的发布。案例中,邱启明个人寻衅滋事行为与代言整形公司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不能认定广告内容违法,执法人员无权查处该广告。该负责人称,邱启明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对厂商形象也有损害,厂商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撤下广告。

    昨日,长江日报官方微信推送上述报道,截至记者发稿时,引发近万网友转发、评论。同时,官微发起的“巨幅照片还在公众场合是否合适”投票,700余网友积极参与。其中77%的网友认为:“当然不合适。

    “公众人物更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文明是需要每个人都遵守的。”网友“丫丫妈咪”的评论引发众多网友共鸣。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华同样认为,犯法人员出现在广告牌上,法律上并无明文禁止,但考虑到公序良俗,厂商应调整广告投放。

    “商业广告同样要承担道德责任、文明责任。”昨日,武汉大学社会学家尚重生告诉长江日报记者,邱启明作为公众人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后,仍出现在户外广告牌上,很不合适。一方面,对社会道德是一种伤害,会给人们一种错觉,什么人都能代言,有名气就能不讲道德、不遵法纪,对于公民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不利。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走正道、品行端正的公众人员来说,也不公平,会削弱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信任感。

(见习编辑 张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