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引发火灾 襄阳高新消防依法行政拘留2人

15.07.2014  11:04

7月11日,襄阳市高新大队依法将两名过失引起火灾的责任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6月27日上午11时30分许,高新区樊魏路某施工工地项目负责人姜某为庆祝封顶,指使安全员李某在该建筑西侧距离约10米处,放置20个左右的冲天烟花,燃放15分钟左右,烟花冲起散落时引燃了3号楼的10-12层防护网,造成3-18层建筑外侧聚乙稀防护网部分烧毁,火灾发生后市消防支队特勤一中队出动4台消防车到现场灭火。

7月11日,大队监督员经集体讨论报请高新区公安分局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任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11日下午15时30分,违法行为人依法送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