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首次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

03.02.2016  15:09

    1月28日,潜江市公安局、环保局联合对2起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经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行政拘留5日。这是潜江市首次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也是潜江市正式成立环保警察支队以来环保专项执法行动的首批案件,彰显了潜江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2015年12月上旬,潜江市环保局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张金镇两家屠宰场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潜江市环保局依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分别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建设。但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仍在建设,且完成了车间修建和机器设备安装,未执行市环保局下达的责改要求。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月27日,潜江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1月28日,潜江市公安局正式出具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对两项目负责人郑某、周某实施5日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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