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在全市实行“河(湖)长制”

05.11.2014  15:22

    新华网湖北频道11月5日电(尹铃瑕 吴明波)日前,潜江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河(湖)长制 加快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全市实行“河(湖)长制”,以加强潜江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水环境,为加快“五个潜江”建设步伐,“打造升级版、建设先行区”提供坚实的水环境保障。

    按照“一河(湖)一长、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共同监管”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潜江市领导担任市级河(湖)长,河(湖)流经的区镇处负责人担任辖区河(湖)段长,负责摸清现状,制定治理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制定辖区内河段和湖泊综合整治方案,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解决具体问题。同时,还需有效整合水务、环保、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住建等多部门项目资源,切实做好河(湖)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截污控污、林网建设、道路交通和配套设施建设及沿线产业布局。

    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巩固河湖整治成果,潜江市将河(湖)整治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稳定经费投入。同时,还建立了河(湖)长、河(湖)段长联席会议制度,将河(湖)整治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采用定期、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督办和考核。潜江市在市内各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接受举报,对污水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广大市民和企业广泛参与,建立全社会共同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格局。

(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