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三)

30.04.2015  14:27

        基本案情:2013年7月2日,龚德明向鄂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寄出书面申请书,要求将鄂城至新湾的客车班线经营权许可到其名下,同时提交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申请材料。市运管处在收到该申请材料当日,即以龚德明不符合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具备的条件、提交材料不齐全为由作出了《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龚德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运管处收到龚德明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相关材料,但其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在没有全面审查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条件是否具备的情况下即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情形,遂判决撤销市运管处作出的《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责令市运管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以严格的程序规范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行为,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实中有的申请人可能不熟悉取得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进行提示和告知,以保障其程序权利,并且行政许可机关也只有履行该项法定程序之后,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省院行政庭)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