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集民意

26.10.2019  12:00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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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0月25日从湖北省司法厅了解到,《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正在公示征求意见。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在很多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细化。

  汉江是长江的第一大支流,流经我省10市(林区)40个县(市、区),流域水污染问题牵动众多居民的切身利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将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对汉江流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困难地区和生态移民搬迁、农业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等事项提供有效转移支付。省人民政府建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在水污染防治措施上,征求意见稿则进行了较多的细化。包括禁止在汉江流域内沿江河滩内进行农业种植;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库、输水渠、运河等水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投粪养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汉江水域利用船舶或浮动设施从事钓鱼活动、提供餐饮服务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动,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陈倩)

责任编辑:刘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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